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2020-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版)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20-013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因执行中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规定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估计变更(以下简称“本项会计估计变更”),对本公司2019年度税前利润的影响为减少税前利润人民币20,774百万元。

一、概述

本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内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增加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寿险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20,774百万元,减少本公司2019年度税前利润人民币20,774百万元。

二、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计量长期人身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过程中须对折现率/投资收益率、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保单红利假设及费用假设等作出重大判断。这些计量假设需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本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上述有关假设(主要是保险合同负债评估的折现率基准曲线变动及综合溢价调整),并对未来现金流的估计予以更新,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动计入本年度利润表。此项变动增加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寿险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20,774百万元,减少本公司2019年度税前利润人民币20,774百万元。

本公司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议,均认为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并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得信息所作出的本项会计估计变更是合理的,并同意本公司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本公司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和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作了充分了解并出具了《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本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二)本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三)本公司监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四)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

(五)本公司2019年度已审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20-014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发本公司2019年末期股息每股现金人民币1.3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2020年度。

● 本次末期股息派发的实际总额将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准计算。以下预期时间表仅为暂定日期,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予以明确: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公司2019年度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人民币1,494.07亿元,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616.78亿元。根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在确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额时,应当按照母公司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同时规定,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经过上述利润分配,并结转上年度未分配利润后,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孰低确定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001.53亿元。

基于本公司利润的持续增长以及对公司未来前景充满信心,董事会建议:2019年末期股息为每股现金人民币1.30元(含税),加上已派发的2019年中期股息每股现金人民币0.75元(含税),2019年全年股息为每股现金人民币2.05元(含税),同比增长19.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目前尚难以预计本次末期股息派发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末期股息派发的总股数(“实际有权参与股数”),因此暂无法确定本次末期股息派发总额。若根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总股本18,280,241,410股扣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本公司A股股份57,594,607股计算,2019年末期股息派发总额预计为人民币23,689,440,843.90元(含税)。本次末期股息派发的实际总额将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准计算。

本次末期股息派发对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无重大影响,股息派发后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扣除2019年末期股息后,本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2020年度。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494.07亿元,2019年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人民币136.67亿元)预计为人民币373.56亿元,同比增长19%,过去三年现金分红总额年复合增长率达39.7%;包含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人民币50.01亿元后,2019年全年现金分红总额占本年度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8.4%。本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将综合考虑本公司的盈利、现金流和偿付能力情况,根据本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由本公司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并实施。本公司2019年全年现金分红总额未达到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承压。2019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愈加复杂多变,经济增速放缓、下行压力持续增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业务增速放缓、盈利空间缩小和资产质量下滑等挑战持续加大。

(二)资本监管要求日益趋严。随着“偿二代”二期工程的实施,银行、信托、证券等资本监管新规陆续出台,保险、银行、资管等受监管的公司资本约束收紧,对资本充足和资本质量的要求将不断提高。

(三)公司战略推进持续深化。本公司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科技型个人金融生活服务集团。目前,本公司将“金融+科技”更加清晰地定义为核心主业,确保金融主业稳健增长的基础上,紧密围绕主业转型升级需求,持续加大科技投入,不断增强“金融+生态”赋能的水平与成效,在运用科技助力金融业务提升服务效率、提升风控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将创新科技深度应用于构建“金融服务、医疗健康、汽车服务、房产服务、智慧城市”五大生态圈,为个人客户和互联网用户提供金融生活产品及服务,优化综合金融获客渠道与质效。随着本公司战略的持续深化推进,本公司有必要提前做好资本规划及配置安排,保证业务发展资本需求的同时,提升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基于此,为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使本公司在把握未来增长机会的同时保持财务灵活性,董事会制定了上述2019年末期股息分配方案。本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2020年度,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作为内生资本留存,以维持合理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并用于向下属各子公司注资,以维持子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资本充足率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867 4686、8192 8741

联系传真:(0755)8243 1029

联系电邮:IR@pingan.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编号:临 2020-015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修订”)。

由于本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前次修订”)尚未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公司拟在前次修订的基础上,对《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订: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并将于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0日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20-016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长期服务计划额度提取口径的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实施长期服务计划的议案》,为加强本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长期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本公司长期经营稳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长期服务、利益捆绑、价值导向、风险自担、合法合规”的原则基础上,本公司制定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服务计划》(以下简称“长期服务计划”)并实施。

本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期服务计划额度提取口径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公司董事长马明哲,执行董事任汇川、姚波及蔡方方作为长期服务计划的参与对象均回避表决。根据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实施长期服务计划的议案》以及长期服务计划,本次调整由董事会审议生效。本次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长期服务计划额度提取口径

为确保长期服务计划的激励导向与董事会经营目标高度一致,本公司长期服务计划的额度提取口径,由“根据董事会设定的净利润增长率目标的实际达成情况,按一定比例计算:当年度长期服务计划额度上限=当年度净利润×N”调整为“根据董事会设定的利润增长率目标的实际达成情况,按一定比例计算:当年度长期服务计划额度上限=当年度利润×N”。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本公司长期服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