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翔鹭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2020-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842 股票简称:翔鹭钨业 公告编号:2020-013

债券代码:128072 债券简称:翔鹭转债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翔鹭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28072

债券简称:翔鹭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15.36元/股

转股起止日期:2020年2月26日至2025年8月19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5日下发的《关于核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374号)文件,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发行了3,019,223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0,192.23万元,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8月1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30,192.23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548号”文同意,公司30,192.23万元可转债自2019年9月1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翔鹭转债”,债券代码“128072”。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或“《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翔鹭转债”自2020年2月26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1、发行数量:3,019,223张。

2、发行规模:人民币30,192.23万元。

3、票面金额:100元/张。

4、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2.5%。

5、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19日。

6、转股起止日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8月26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0年2月26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5年8月19日)止。

7、转股价格:人民币15.36元/股。

三、可转债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1、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翔鹭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1张,1张为1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2、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0年2月26日至2025年8月19日)深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翔鹭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3、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4、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5、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6、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9年8月20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券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券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36元/股。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六、可转债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七、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八、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翔鹭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2019年8月1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68-6972888

传真:0768-6303998

特此公告。

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