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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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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0-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盈家科技向上穿透至实际出资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3、主营业务情况

盈家科技成立于2018年10月26日,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暂未展开实际业务。

4、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盈家科技自设立至本预案出具体未展开实际业务,因此无财务数据。

(三)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前海富荣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其实际控人为郭景文先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盈家科技之控股股东台州盈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绍兴安吉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郭景文,因此郭景文先生亦为盈家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景文先生,前海富荣与盈家科技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前海富荣与盈家科技作为一致行动人,拟以现金方式合计认购公司161,704,833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16.67%,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中10.1.3第(四)及10.1.6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非公开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前海富荣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2月24日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2月25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06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3、股票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甲方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为161,704,833股人民币普通股;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为1,141,636,120.98元,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为112,049,663股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为791,070,620.78元。

(3)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4)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认购股数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价款的支付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合计应向甲方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账户(账号:1211014019200058769)支付人民币1,000.00万元作为认购保证金;

(2)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认购缴款通知,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扣除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之后的认购资金差额部分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乙方接到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认购缴款通知后,有权选择将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抵扣认购资金。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账户(账号:1211014019200058769)内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按照前款要求进行划转。如乙方不选择抵扣的,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缴纳认购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向其返还;

(4)如果甲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未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经中国证监会审核不予通过,或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仍未发行结束,或甲方提前终止本次发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

(5)如果在本次发行结束之前或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无论本协议生效与否),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需按照主承销商的要求足额、按时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乙方在接到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按时支付的,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需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5、锁定期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承诺其在本协议项下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由于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约定。

6、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

②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③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④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前,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

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本协议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一方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的情况除外。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甲方在截至本次发行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8、协议变更、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至发行结束前,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及对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

(3)本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①各方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②因法院裁判或监管部门决定而终止;

③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④双方协议解除;

⑤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或超过守约方要求的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期限三十日的,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F、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任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称“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发送的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明确向甲方书面表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或虽无书面表示但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认购价款,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其应付认购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3)若乙方未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协议项下股份认购价款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根本违约之违约金。乙方已付(或应付)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根本违约金。

(4)本协议约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任一主体审议通过:①甲方董事会;②甲方股东大会;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④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违约。

5、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股份登记。如甲方逾期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办理登记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支付认购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已付(或应付)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本款前述10%违约金。

(二)与盈家科技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2月24日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2月25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06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3、股票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甲方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为161,704,833股人民币普通股;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为1,141,636,120.98元,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为49,655,170股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为350,565,500.20元。

(3)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4)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认购股数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价款的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认购缴款通知,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需按照主承销商的要求足额、按时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乙方在接到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按时支付的,乙方需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5、锁定期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承诺其在本协议项下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由于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约定。

6、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

②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③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④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前,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

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本协议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一方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的情况除外。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甲方在截至本次发行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8、协议变更、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至发行结束前,将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及对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

(3)本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①各方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②因法院裁判或监管部门决定而终止;

③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④双方协议解除;

⑤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或超过守约方要求的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期限三十日的,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⑥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任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称“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发送的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明确向甲方书面表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或虽无书面表示但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认购价款,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其应付认购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3)若乙方未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协议项下股份认购价款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根本违约之违约金。乙方已付(或应付)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根本违约金。

(4)本协议约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任一主体审议通过:①甲方董事会;②甲方股东大会;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④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违约。

(5)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股份登记。如甲方逾期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办理登记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支付认购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已付(或应付)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本款前述10%违约金。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黄酒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将大大有利于公司实现产业升级,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龙头地位。公司将借助黄酒产业园区实现其与当地黄酒文化产业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局部地区经济带动作用,加深品牌在消费者群体中的印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增加公司利润增长点,提高盈利水平,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前海富荣、盈家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新增同业竞争。除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外,本次发行未来不会造成公司与前海富荣、盈家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均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临2020-01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拟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相应进行变更;同时,根据董事会成员由11人变更为10人等经营管理实际,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出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5日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古越龙山

股票代码:60005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十六号高北十六创意园B2号楼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398号科创园A幢11楼1102室

住所: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398号科创园A幢11楼1102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签署日期:2020年2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古越龙山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古越龙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前海富荣

1、基本信息

名称: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涛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17118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2014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7日

主要股东:深圳市亿尔德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通讯方式:0755-82880107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盈家科技

1、基本信息

名称: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398号科创园A幢11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高亚军

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BG2564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2018年10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批发、零售;农业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页设计、开发;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广告服务;电信业务经营;国内贸易(不含国际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一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主要股东:台州盈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7.22%)、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3889%)、盈投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3889%)

通讯方式:0575-88298796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富荣的实际控制人为郭景文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盈家科技之控股股东台州盈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绍兴安吉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为郭景文先生,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富荣与盈家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景文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与上市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61,704,833股,持股比例为16.6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权益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或减持其在古越龙山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上市公司持有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61,704,833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富荣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112,049,66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盈家科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49,655,17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161,704,833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古越龙山总股本由808,524,165股增加至970,228,998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16.67%。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富荣与盈家科技合计持有古越龙山161,704,833股,股份比例由0%增至16.6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本次权益变动所持有的古越龙山股票不存在任何受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古越龙山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郭 涛

2020年2月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高亚军

2020年2月24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涛

2020年2月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亚军

2020年2月24 日

(上接7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