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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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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4)信息披露。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提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5)减持比例。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所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5%。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格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本公司承诺将依据《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当根据《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需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本公司承诺将按照如下程序及要求实施相关回购股份之事宜:

①本公司应在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③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④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启动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预案》执行,单次用于回购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本的1%,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⑤若本公司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之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启动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倘若本公司未按照《股价稳定预案》执行稳定股价之措施,则本公司应遵照其签署的《针对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之承诺函》之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紫辰投资、紫晖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承诺:

(1)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格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于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预案启动条件”),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依据《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本公司/本人承诺将在公司因就相关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利用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和董事职权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当根据《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需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按照如下程序及要求实施相关增持股份之事宜:

①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本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向公司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本人将依照《股价稳定预案》实施股份增持。

②本公司/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形(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本人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i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公司/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20%,和ii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形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④本公司/本人可选择与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同时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亦可分别执行。若本公司/本人实施增持股份的措施之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启动条件的,本公司/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倘若本公司/本人未按照《股价稳定预案》执行稳定股价之措施,则本公司/本人应遵照其签署的《针对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之承诺函》之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5)倘若董事(不包括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股价稳定预案》执行稳定股价之措施,则本公司/本人应当遵照《股价稳定预案》第五条之要求以公司董事身份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格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于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本人承诺将依据《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当根据《股价稳定预案》之规定需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本人承诺将按照如下程序及要求实施相关增持股份之事宜:

①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应在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已依照《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采取了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但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照方案实施股份增持。

②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将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的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方式。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形(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并应遵循以下原则:i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ii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若本人实施增持股份的措施之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倘若本人未按照《股价稳定预案》执行稳定股价之措施,则本人应遵照其签署的《针对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之承诺函》之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紫辰投资、紫晖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届时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以孰高者为准)。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②本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公司/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承诺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发行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做出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紫晶存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做出如下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③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人/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⑥如本人/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公司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公司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钟国裕、李燕霞、谢志坚、黄美珊、蓝勇民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人通过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并且不得从发行人处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或津贴;

⑤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四)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从发行人处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或津贴;

③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五)发行人三位独立董事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从发行人处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或津贴;

③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六)发行人本次申报前六个月内参与或受让发行人增资扩股的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东证汉德、东证夏德、达晨创通、达晨创联、远致富海、航天工业基金、三一集团有限公司、首建投投资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合伙企业/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合伙企业/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合伙企业/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合伙企业/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合伙企业/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③在本合伙企业/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合伙企业/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合伙企业/公司将不得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④如本合伙企业/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合伙企业/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合伙企业/公司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合伙企业/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合伙企业/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本合伙企业/公司权力机构决策,尽可能的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合伙企业/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合伙企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并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5日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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