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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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0-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宋永清先生:

经查明,你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 2月25日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 8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