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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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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0-022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5康美债”资金发放等有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披露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康美债”公司债券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本期债券持有人全额支付利息,面额50 万(含)以内部分的本金全额兑付、面额50万以上部分的本金等比例支付的议案》等13项议案,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内容,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15康美债”资金划付及相应债券的注销,具体安排如下:

一、委托派付及注销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派付时间:本公告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三、发放范围:利息全额支付、面额50万(含)以内部分的本金全额兑付、面额50万以上部分的本金按25.666%的比例支付,鉴于公司债券的登记单位为手(1000元),在支付过程中按手取整计算

四、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债券资金派发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段小霞,电话:0755-33187777,传真:0755-8627577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泰科路,邮编:5180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晋、林焕伟,电话:020-66338888,传真:020-87553600,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42楼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电话:021-68870114,传真:021-6887006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