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0-011

债券代码:113022 债券简称:浙商转债

转股代码:191022 转股简称:浙商转股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商转债”2020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1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0年3月12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发行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0年3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浙商转债。

3、债券代码:113022。

4、发行总额: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35亿元。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数量为3,500万张。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9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

6、债券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7、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8、初始转股价格:12.53元/股。

9、最新转股价格:12.46元/股(由于公司在2019年6月6日实施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有关规定,浙商转债转股价格自2019年6月6日起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12.53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12.46元),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10、信用评级:AAA。

11、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12、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3、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每千元付息2.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11日

2、可转债付息日:2020年3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3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浙商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联系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联系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85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