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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0-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0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2月2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0年3月3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0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李庆萍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项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给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5亿元人民币(低信用风险业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5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25亿元人民币(授信条件变更),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25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和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4日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和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泰富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公司实收资本为35,534万港元,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32楼,董事会主席为黄国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天然气集装箱发电机组等。

截至2019年12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58,908万港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23,377万港元,净利润67万港元。

2.北京兴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兴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保利(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50%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18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067室,法定代表人为张兴辉。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2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3.99亿元人民币,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项目尚处于前期开发阶段,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为零,净利润-125万元人民币。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5亿元人民币授信(低信用风险业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5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25亿元人民币授信(授信条件变更),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25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