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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0-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五洲新春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至本次债券本息的约定偿付日止),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78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四、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情况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实施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存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情况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当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将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同时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利润分配的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投入。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的相关规定如下: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10%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五、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一)未转股可转债的本息兑付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或触发回售条款等原因导致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生产经营压力。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价格变动较为复杂,需要可转债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三)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四)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78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公司未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如果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五)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股票情况、市场因素、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六)可转债信用评级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为“A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增加本次可转债的投资风险。

六、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提示

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5日披露《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8,963.0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7,229.66万元。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亦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披露事项的提示

公司2019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根据2019年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0,300.00万元到11,800.00万元,同比增长约0.71%到15.38%;2019年度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9,100.00万元到10,200.00万元,同比增长约-5.93%到5.44%,根据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后,2017年、2018年、2019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名词释义

二、专业名词释义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XCC Group Co.,Ltd

注册资本:292,324,683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成立日期:1999年11月12日

上市时间:2016年10月25日

股票简称:五洲新春

股票代码:603667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199号

邮政编码:312500

联系电话:0575-86339263

公司传真:0575-86026169

公司网址:http://www.xcc-zxz.com

电子信箱:xcczqb@xcc-zxz.com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轴承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五金、车床零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2019年4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5月21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部分内容的相关议案,结合当前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的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调减至不超过3.30亿元(含3.30亿元),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68号)核准。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基本条款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目前情况,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0.50%、第二年0.8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9.08元/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 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向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3.3亿元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T-1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A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160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160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发行公告》。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及资本市场情况,对部分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全额置换。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

(四)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五)本次发行可转债信用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受托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债券信用评级为AA–,展望评级为稳定。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12日。

四、发行费用

上述费用为预计费用,视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增减,费用总额将在发行结束后确定。

注:上述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示意性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六、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证券无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

(五)资信评级机构

(六)股票登记机构

(七)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八)申请上市的交易所

第三节 主要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29,232.47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本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引自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2019年度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指标根据前述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

本节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以下数据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均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分别出具报告号为“天健审〔2017〕3288号、天健审〔2018〕1166号及天健审〔2019〕3708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情况

(一)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

注:捷姆轴承集团常山研究试验中心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5月注销。捷姆轴承集团常山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注销。

(二)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2019年1-6月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2018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3、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4、2016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下转14版)

(住所: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199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