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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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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0-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惯例,已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20鄂科投债01”)。

(二)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额为人民币2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1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10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20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和第15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五)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和第1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或者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1个基点为0.01%,下同),最终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六)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和第1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七)弹性配售选择权: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经本期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本期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强制触发倍数为3倍,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2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1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10亿元。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20亿元全额进行配售。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条款履行责任,应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20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八)强制配售触发条款:当本期债券申购总量超过基础发行额的3倍后必须按照全额启动弹性配售。

(九)配售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弹性配售机制,在发行时间截止后,本期债券分别按如下规则进行配售1)当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条款履行责任,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2)当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规模的,本期债券不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本期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3)当申购总量未达到强制配售触发条款时,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则按计划发行规模全额进行配售,本期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如不启动弹性配售,本期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4)当申购总量达到强制配售触发条款时,本期债券按照计划发行规模全额进行配售,本期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

(十)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一)发行范围及对象:(1)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十三)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四)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湖北科投、公司、集团公司、集团:指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海通证券: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价格)簿记建档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意向函,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根据承销团协议组织的承销团队。

余额包销:指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债权代理协议》:指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

《债券管理通知》、1134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加强平台公司管理通知》、19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通知》、2881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通知》、3451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463号文: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95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小微企业融资指导意见》、1410号文:指《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发行工作的通知》、1890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的通知》、132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312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1806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

国土资源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东湖高新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高新区管委会: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9〕147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芦俊

联系人:金波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联系电话:027-67880608

传真:027-67880580

邮政编码:430075

二、主承销商

(一)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熊婕宇、江艳、邵国锋、李巍、张康明、刘念、胡雅雯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二)联席主承销商: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郝敬纹、冯欢、刘康、敖雪莹、吕才路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联系电话:027-65799705

传真:027-85481502

邮政编码:430015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周和、刘文振、赵渊洁、秦煜翔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78

邮政编码:510075

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黄一可、杜科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85号

联系电话:010-56702803

传真:02056702808

邮政编码:100031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负责人:聂燕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文先

联系人:朱烨、周珺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

联系电话:027-85836779

传真:027-85424329

邮政编码:430077

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法定代表人:闫衍

联系人:骆传伟、鄢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31

六、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熊婕宇、江艳、邵国锋、李巍、张康明、刘念、胡雅雯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七、发行人律师: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南达大楼11-13层

负责人:付海亮

联系人:谭锐锋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南达大楼11-13层

联系电话:027-59516865、027-59516866

传真:027-59516823

邮政编码:430015

八、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营业场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

负责人:徐晓华

联系人:杨秀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软件园F1栋

联系电话:15902779277,027-87510608

传真:027-87510068

邮政编码:430073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

负责人:杨伟

联系人:姚喆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

联系电话:13871536225

传真:027-87266647

邮政编码:430071

(三)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营业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1号光谷广场

负责人:曹文斌

联系人:崔海燕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1号光谷广场

联系电话:027-67885243

传真:027-67885803

邮政编码:430074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营业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0号沃德中心

负责人:易碧蔚

联系人:王维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0号沃德中心

联系电话:027-82219293

传真:027-82215390

邮政编码:430205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债券名称: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20鄂科投债01”)。

二、发行总额: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额为人民币2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1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10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20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和第15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和第1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或者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最终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第10和第1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5个工作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和第1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十、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十一、弹性配售选择权: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经本期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本期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强制触发倍数为3倍,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2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1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10亿元。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20亿元全额进行配售。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条款履行责任,应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20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10亿元进行配售。

十二、强制配售触发条款:当本期债券申购总量超过基础发行额的3倍后必须按照全额启动弹性配售。

十三、配售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弹性配售机制,在发行时间截止后,本期债券分别按如下规则进行配售1)当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条款履行责任,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2)当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规模的,本期债券不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本期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3)当申购总量未达到强制配售触发条款时,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则按计划发行规模全额进行配售,本期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如不启动弹性配售,本期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4)当申购总量达到强制配售触发条款时,本期债券按照计划发行规模全额进行配售,本期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

十四、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十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十六、发行范围及对象:(1)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七、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20年3月5日。

十八、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20年3月10日止。

十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20年3月6日。

二十、起息日:自缴款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1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二十一、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二、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40年3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在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注销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三、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二十四、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海通证券为本期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

二十五、承销团成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七、账户及资金监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二十八、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九、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三十、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三十一、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十二、信用安排: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评级机构将在本次债项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持续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欲参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三、本期债券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账户或者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对各项权利义务的安排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债权代理人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时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和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交易)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无异议;

(二)债务转让承继事宜已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通过;

(三)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40年3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在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注销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和第15个计息年度末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以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中约定的调整幅度为准,调整的方向可向上或向下,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最终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第10和第1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5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选择权,不得撤销。

(六)投资者回售的本期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拟注销部分进行兑付,并公告兑付数额。

(八)本期债券未注销部分的票面利率,以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5年7月28日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芦俊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开发区的园区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及创业孵化器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其他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服务;社区及科技园区相关配套服务;物业管理;受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进行项目土地收储。(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着东湖高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工作,是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核心主体。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下,发行人的资产总计为13,787,757.61万元,负债合计为8,439,621.47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348,136.14万元。2016年至2018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85,168.53万元、140,311.92万元和170,892.58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71,763.20万元、27,210.17万元和32,024.59万元。

二、发行人股东情况

高新区管委会目前持有发行人91.52%的股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余股东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和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三、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的国有控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发行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组织结构

公司内设党务中心、行政中心、财务中心、融资中心、投资中心,各中心下分别设有党办、纪检监察部、党委宣传部、综合管理部、董秘办(法务)、财务部、审计部、融资管理部、债券业务部、投资发展部、投资管理部等具体业务部门。

(三)发行人子公司情况

截至2018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二级子公司合计18家。详情如下:

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二级子公司情况

■■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存在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政府公务员兼职的情况,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详见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地域经济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6年至2018年的合并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9〕012876号)。本部分所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均来源于上述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2019年1-9月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投资者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2016-2018年末及2019年9月末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2016年至2018年及2019年1-9月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2016年至2018年及2019年1-9月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发行人财务分析

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末偿债能力指标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合计,其中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合计-存货

3.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券规模为44.0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中期票据规模为60.0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为50.0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权融资计划45.0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境外债3.00亿美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资产支持计划16.27亿元,有关情况如下所示: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企业债券情况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中期票据情况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情况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债权融资计划情况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境外债券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及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如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总发行规模为20亿元,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不借予他人,不用于产业园区、长租公寓以外的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不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不用于境外收购,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领域。

发行人承诺依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和披露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承诺债券存续期内如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发行人承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一、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

发行人良好的经营状况是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基础。

2016年至2018年及2019年1-9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85,168.53万元、140,311.92万元、170,892.58万元和110,192.1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1,763.20万元、27,210.17万元、32,024.59万元和4,096.22万元,2016年至2018年三年平均净利润为43,665.99万元。

从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来看,2016年至2018年及2019年1-9月,发行人的流动比率分别为2.73、2.41、2.38和2.66;速动比率分别为1.76、1.92、1.90和2.14,发行人短期偿付能力较好。

从长期偿债能力指标来看,发行人2016年至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6.22%、64.56%、61.21%和62.42%,维持较高水平,主要是由于公司作为东湖新区园区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主体,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为了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发行人近三年均借入了大量长期资金,导致负债总额大幅增长。但是得益于公司经营性资产和政府支持力度的不断增加,发行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总体较为稳定。随着发行人长期借款的到期以及大量工程项目的开展,发行人可能面临较大偿债压力,但是公司目前各项业务发展较好,拥有建设管理费收入、汽车销售维修收入、物业租赁收入和物业销售收入等稳定的经营性收益。同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近三年获得的政府资本性投入总额分别为160,983.76万元、384,069.20万元和422,238.76万元。随着东湖高新区的资源整合能力、持续创新能力、产业生成能力和经济产出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业集中优势将逐步体现,其盈利能力有望逐步增强,本期债券本息的如期偿付将得到有力保障。

二、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成功后,发行人将按照发行条款的约定,凭借自身的偿债能力、融资能力筹措相应的偿债资金,亦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规范的运作,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有效保障措施和具体工作计划,包括聘请债权代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定专门部门与人员、设计工作流程、安排偿债资金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机制。

(一)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从本次发行起,公司将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管理还本付息工作。该小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任组员,所有成员将保持相对稳定。

自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之前的7个工作日(T-7日)起至付息日或兑付日结束,偿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日或兑付日后的有关事宜。

(二)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以及募集资金用途的特点,公司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公司在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将发挥整体的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通过其他特定渠道筹集还本付息资金,具体包括:其一,充分调动公司自有资金,以及变现各类资产筹集资金;其二,通过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手段融入外部资金。

三、偿债保障制度性安排

(一)聘请债权代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聘请了海通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与之签署了《债权代理协议》,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聘请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以及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发行人为本期债券聘请了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并与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和债权代理人签署《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将于账户及资金监管人处开立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并按照《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上述专户,接收、存储及划转相关资金,并接受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的监管。

四、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一)政府持续稳定的政策扶持为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提供重要保障

作为东湖高新区重要的投融资及建设主体,公司得到了高新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近三年公司及子公司分别获得的政府资本性投入160,983.76万元、384,069.20万元和422,238.76万元;同时,根据高新区管委会下发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新管财〔2012〕5号),东湖开发区土地净收益原则上主要安排给湖北科投使用,由发行人按照高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用于产业配套、产业园区建设和其他重点项目建设。

近年来东湖高新区财政收入增长迅速,财政实力不断充实,为发行人的建设及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随着东湖高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将得到高新区管委会更多的政策及财力支持,公司的资产规模水平及经营能力也将不断提高,这都为本期债券本息如期偿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发行人优良的资信和通畅的融资渠道成为了本期债券到期偿付的有力支持

发行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健康,保持着良好的信用等级,近三年在银行贷款还本付息方面无违约记录,与各大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间接融资渠道畅通。即使在本期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公司也可以通过银行融资予以解决。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已取得银行授信额1,353.79亿元,其中已使用额度918.10亿元,未使用额度435.69亿元。发行人优良的资信和较强的融资能力为本期债券的到期偿付提供有力支持。

(三)公司拥有的可变现资产为本期债券按时偿付提供了保障

发行人的可变现资产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存货等,截至2019年9月末,发行人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403,289.01万元,存货账面价值为1,078,754.08万元。若本期债券出现兑付困难,发行人可通过处置公司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存货等可变现资产,为本期债券按时偿付提供保障。

(四)其他偿债措施安排

公司将继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有效安排偿债计划。同时公司还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努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与对策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评定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风险极低。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基本观点

中诚信国际评定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科投”或“公司”或“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中诚信国际肯定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或“高新区”)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地位很高;东湖高新区经济实力不断提高;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及资本实力逐年增强 等因素对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中诚信国际也关注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对武汉市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债务压力较大、投资支出压力偏大以及对外担保规模较大等因素 对公司整体经营及信用状况产生的影响。

(二)优势

1、东湖高新区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地位很高。东湖高新区是首批国家级高新区,也是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同时还是湖北自贸区的核心区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地位很高。

2、东湖高新区经济实力不断提高。近年来,东湖高新区各项经济指标不断提高, 2016-2018年,高新区企业总收入分别为 11,367亿元、 12,012亿元和13,177亿元,复合增长率达34.38%,区域经济实力的逐年增强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发展环境。

3、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司承担了诸多东湖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开发项目,同时,作为高新区重要的投资主体,对高新区内的重点产业进行出资和培育,公司在区域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4、资本实力逐年增强。受益于高新区管委会持续的资本注入,公司资本实力逐年增强,2016-2018年,公司净资产分别为383.70亿元、432.75亿元和534.81亿元。

(三)关注

1、新冠疫情对武汉市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自2019年末于武汉市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以来,新冠疫情蔓延加剧,呈爆发式增长,对武汉市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债务压力较大。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总债务增长至859.79亿元,资产负债率和总资本化比率分别为62.42%和59.72%,处于较高水平,公司债务压力较大。

3、 投资支出压力偏大。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主要的基础设施在建及拟建项目尚需投资503.09亿元,公司投资支出压力较大。

4、 或有风险。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152.28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26.26%,占比相对较高,存在一定的或有风险。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国际惯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对本期债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评级。

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对其风险程度进行全程跟踪监测。中诚信国际将密切关注发行主体公布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如发行主体发生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中诚信国际,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国际将就该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或电话访谈,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确定是否要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并在中诚信国际公司网站对外公布。

三、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在境内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券的评级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与发行人已发行的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和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时的AA+有差异,主要是因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上调了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至AAA,中诚信在上调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时考虑了如下因素:武汉东湖高新区的经济情况和财政实力持续增强;东湖高新区成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核心区域后将极大地带动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参与高新区内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产业投资业务整合之后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已取得银行授信额1,353.79亿元,其中已使用额度918.10亿元,未使用额度435.69亿元。

五、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信用记录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违约现象;本期债券各中介机构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湖北科投作为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认为:

1、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已取得了本期债券发行所需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3、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有关发行企业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申请发行本期债券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4、发行人聘请了具有法定资质的证券机构担任主承销商;聘请了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聘请了具有法定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主体和债项进行了信用评级。

5、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本期债券《承销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法有效,发行人与相关方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具备投资者权利保护性,文件齐备、条款合法、内容充分、形式完备,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参与本期债券的各中介机构均具备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资质。

7、发行人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有独立性,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8、发行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主营业务突出,且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资信良好;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发行人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主要机器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0、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的情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情况。

11、发行人在税收和环境保护方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12、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核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不会对本期债券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有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该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债券发行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期债券的发行已经获得了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及用于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占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文件

(二)《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发行人2016年至2018年三年连审审计报告及2019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四)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七)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查阅地址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一)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芦俊

联系人:金波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联系电话:027-67880608

传真:027-67880580

邮政编码:430075

(二)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熊婕宇、江艳、邵国锋、李巍、张康明、胡雅雯、刘念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三)联席主承销商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郝敬纹、冯欢、刘康、敖雪莹、吕才路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联系电话:027-65799705

传真:027-85481502

邮政编码:430015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周和、刘文振、赵渊洁、秦煜翔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78

邮政编码:510075

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黄一可、杜科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85号

联系电话:010-56702803

传真:02056702808

邮政编码:100031

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询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全文。

附表:

2020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