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ST长投 编号:临2020一009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交中心”)为本案的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352.99万元(不含欠款利息)。
近日,公司子公司陆交中心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27日陆交中心因与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以下该事项简称“迅定项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19日,陆交中心申请追加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新荣、林新华为被告,并追加被告支付原告供应链管理费用。同时,法院对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1日披露的《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要求终止本案审理(详见公司2019年6月13日披露的《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年6月17日,陆交中心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收到以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名义的申请函: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对该案裁定,中止诉讼。(详见公司2019年6月18日披露的《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18日,迅定公司管理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送《恢复审理申请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3月4日,陆交中心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共同签订的《供应链管理合作合同》(编号SCM-03)依法于2019年4月15日视为解除;
(二)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23,876,546.89元(原告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的此项债权只能在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不得据此判决结果向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获得个别清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9,556.2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24,556.27元,由原告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94,556.27元,由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迅汇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3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陆交中心对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的此项债权只能在其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不得据此判决结果获得个别清偿。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结果尚未执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最终判决及执行结果为准。
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8年年度,按照迅定项目提供的抵押物、查封资产价值的情况,对迅定项目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1,548.40万元,存货计提跌价准备2,689.40万元(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后续相关诉讼事宜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