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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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6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1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结余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对全资孙公司出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投项目辊压机粉磨技术中心结余募集资金10,000万元和自有资金5,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航空”)进行增资,其中:5,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0,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全资子公司德坤航空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元;同意全资子公司德坤航空使用上述资金15,000万元对其全资子公司成都德坤利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利国”,系公司全资孙公司)出资,其中:10,000万元为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德坤利国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投资新建航空航天装备智能生产线,项目拟建设研发中心、智能化生产车间、办公楼、孵化中心、仓储中心以及配套设施等(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最终以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相关详细情况参见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为严格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德坤利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温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德坤利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日前,本公司、农行温江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德坤利国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成都德坤利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甲方全资孙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2851401040003378,该专户用于丙方投资实施航空航天装备智能生产线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为甲方的全资孙公司,甲方应当确保丙方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丙双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晓峰、胡金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明细,并同时将对账明细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