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15 证券简称:弘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5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控股股东RED FACTOR LIMITED协议转让其持有的2,100.5741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系公司于2020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事项的进展。涉及相关风险提示已于2020年3月4日披露在《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事宜的补充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20-004)。目前仍涉及有关风险详见本公告“六、相关风险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0年3月6日,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弘讯科技”)收到控股股东Red Factor Limited(以下简称“RED”、“转让方”)的通知,RED与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致云”)于2020年3月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RED拟将其所持有的2,100.5741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600%),以每股6.68元人民币协议转让给宁波致云,本次转让价款总额为140,318,349.88元人民币。所有转让价款资金均为宁波致云自有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前,RED持有公司股份23,325.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991%。宁波致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RED持有公司股份21,225.19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391%;宁波致云持有5.16%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相关股东股份变动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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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次权益变动情况及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Red自弘讯科技上市以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过减持,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RED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1,39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898%。其中240,000,000股为IPO前已持有并经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1,399,200 股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并经资本公积转增取得的股份。
2019年开始至今发生过两次权益变动行为,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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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RED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325.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2991%,所有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的情况。其中9,462万股处于质押状态,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但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宁波致云方才享有该等股份项下的所有权利。
三、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RED FACTOR LIMITED
2.注册地址:Mandar House,3rd Floor,Johnson’s Ghut,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3.注册编号:554680
4.成立时间:2003年8月1日
5.股本:50,000股
6.董事:熊钰麟、周珊珊
7.股东:熊钰麟、周珊珊夫妇分别持有49%、51%股份。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198号2-11室
3.法定代表人: 郭晓月
4.工商注册号: 330283000190779
5.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2AEMHT1H
6.认缴出资总额:2,000万元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期限:2017-09-29至2067-09-28
10.股东: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袁媛持有97%,雷霄持有3%。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Red仍持有52.1391%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d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相关风险提示
(一)控股股东对减持数量设置上限的承诺到期
公司控股股东RED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每年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发行人的已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10%。”前述承诺于2020年3月2日期满。
(二)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RED此前已披露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在2020年3月30日前减持公司股份共计不超过19,92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8955%。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计划已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了4,070,000股,尚有不超过15,858,500股处在减持期间。
(三)公司董事、高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管俞田龙、叶海萍、阴昆、于洋、郑琴和周筱龙此前已披露分别拟在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7月13日之间,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20,000股,20,000股,20,000股,20,000股,15,000股和40,000股。截止本公告日,前述减持计划尚在减持期间。
(四)公司与宁波致云尚未开展合作
公司至今与宁波致云或其一致行动人未开展任何合作。未来双方的合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包括具体合作内容、方式、时间、进程及是否落地等。具体合作仍需另行签署协议,目前对公司业绩没有影响。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RED FACTOR LIMITED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告知函》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RED FACTOR LIMITED)》
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弘讯科技
股票代码:603015
信息披露义务人 RED FACTOR LIMITED
注册地点 Mandar House,3rd Floor,Johnson’s Ghut,Tortola,BVI.
权益变动性质 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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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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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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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了持有弘讯科技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股份基于其自身资金需求及公司发展考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弘讯科技于2019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在2020年3月30日前减持公司股份共计不超过19,92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不超过4.8955%。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计划已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了4,070,000股,尚有不超过15,858,500股处在减持期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2%(包含前述未完成减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进行减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弘讯科技23,325.77万股,占总股本57.2991%,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RED FACTOR LIMITED于2020年3月6日与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2,100.5741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转让给宁波致云,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00%。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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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是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但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受让方才享有该等股份项下的所有权利。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325.7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2991%,所有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的情况。其中9,462万股处于质押状态,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股份转让方):RED FACTOR LIMITED
乙方(受让方):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数量与价款
1.标的股份
本次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弘讯科技2,100.5741万股股份,占弘讯科技总股本的5.1600%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弘讯科技的市场价及投资价值,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每股人民币6.68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40,318,349.88元(大写:壹亿肆仟零叁拾壹万捌仟叁佰肆拾玖元捌角捌分)。
(三)股份转让与过户办理
1.定金支付
于本协议签署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定金至甲方指定账户。该笔定金在完成本次交易即甲方收到协议约定之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若乙方代扣代缴税,则为税后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指定账户。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与相关作业条件
(1) 本协议签署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于甲方指定银行开立完成监管账户且监管账户资金进出之相关条件与要求需经甲方认可。
(2) 双方应尽早准备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协议转让手续所需要的文件。资料齐备后,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办理协议转让申请手续所需要的全套文件,及时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合规性确认意见自上交所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如遇甲方减持股票窗口期而需合理延后办理该等申请手续,则双方予以理解并相互配合。
(3) 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文件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该等股权转让相关税务管理要求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并提供完税证明。取得完税证明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税后股权转让价款至所开立的监管账户。
(4) 监管账户收到税后股权转让价款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遇甲方减持股票窗口期则双方协商作适当合理顺延),双方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要的全套文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 一旦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登记完结的有关文件,监管账户即需满足开户银行对划款至甲方收款账户的操作要求,开户银行有权随时将股权转让价款划至甲方收款账户。
前述因办理各环节事宜时需要转让双方先行提供有关前置文件而使该等事宜进程延后,双方均予以理解并承诺克服一切困难第一时间去完成。
前述办理各环节事宜时若主管机构依法依规提出相关要求,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促成交易的顺利完成。
(6) 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尽量使本次股份转让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四)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双方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调查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定金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支付,则甲方有权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解除协议。
3.自甲方指定账户收到乙方定金后,因协议一方主观因素(如临时改变主意、不愿意提供转让文件等)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继续进行的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解除协议,违约方于收到对方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即若甲方违约,应将原定金退回乙方,并另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给乙方。若乙方违约,原定金将不予退回,即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4.在乙方履行完成代扣代缴税款之后,若因转让方主观因素(如临时改变主意)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继续进行的,则乙方应及时向税务单位申请退回已缴纳税款。若最终无法退回,则该笔损失由转让方依乙方出具的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乙方有权在该事实发生后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和定金,同时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五)其他条款
1.自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受让方享有该等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权利。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弘讯科技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弘讯科技上市以来至2018年12月31日未发生过减持,其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1,39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898%。其中240,000,000股为IPO前已持有并经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1,399,200股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并经资本公积转增取得的股份。
2019年开始至今发生过两次权益变动行为,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时间和地点
1.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5:00。
2.查阅地点
上市公司: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88号
联系人:郑琴 李达
联系电话: 0574-86838286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RED FACTOR LIMITED
签署:熊钰麟
日期:2020年3月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RED FACTOR LIMITED
签署:熊钰麟
日期:2020年3月6日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弘讯科技
股票代码:603015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198号2-11室
权益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凭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84)5%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受让弘讯科技股份,与弘讯科技建立紧密关系,推动双方协同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增持弘讯科技股份总股本的1%~2%。具体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弘讯科技的发展情况、股票价格水平和自身实际情况等因素实施,所用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若发生相关的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弘讯科技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宁波致云于2020年3月6日与RED FACTOR LIMITED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RED FACTOR LIMITED所持有的2,100.5741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600%,所用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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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但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才享有该等股份项下的所有权利。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股份转让方):RED FACTOR LIMITED
乙方(受让方):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股份转让数量与价款
1.标的股份
本次甲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为弘讯科技2,100.5741万股股份,占弘讯科技总股本的5.1600%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弘讯科技的市场价及投资价值,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每股人民币6.68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40,318,349.88元(大写:壹亿肆仟零叁拾壹万捌仟叁佰肆拾玖元捌角捌分)。
(三)股份转让与过户办理
1.定金支付
于本协议签署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定金至甲方指定账户。该笔定金在完成本次交易即甲方收到协议约定之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若乙方代扣代缴税,则为税后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指定账户。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与相关作业条件
(1) 本协议签署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于甲方指定银行开立完成监管账户且监管账户资金进出之相关条件与要求需经甲方认可。
(2) 双方应尽早准备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协议转让手续所需要的文件。资料齐备后,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办理协议转让申请手续所需要的全套文件,及时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合规性确认意见自上交所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如遇甲方减持股票窗口期而需合理延后办理该等申请手续,则双方予以理解并相互配合。
(3) 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文件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该等股权转让相关税务管理要求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并提供完税证明。取得完税证明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税后股权转让价款至所开立的监管账户。
(4) 监管账户收到税后股权转让价款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遇甲方减持股票窗口期则双方协商作适当合理顺延),双方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要的全套文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 一旦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登记完结的有关文件,监管账户即需满足开户银行对划款至甲方收款账户的操作要求,开户银行有权随时将股权转让价款划至甲方收款账户。
前述因办理各环节事宜时需要转让双方先行提供有关前置文件而使该等事宜进程延后,双方均予以理解并承诺克服一切困难第一时间去完成。
前述办理各环节事宜时若主管机构依法依规提出相关要求,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促成交易的顺利完成。
(6) 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尽量使本次股份转让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四)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双方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调查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定金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支付,则甲方有权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解除协议。
3.自甲方指定账户收到乙方定金后,因协议一方主观因素(如临时改变主意、不愿意提供转让文件等)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继续进行的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解除协议,违约方于收到对方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即若甲方违约,应将原定金退回乙方,并另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给乙方。若乙方违约,原定金将不予退回,即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4.在乙方履行完成代扣代缴税款之后,若因转让方主观因素(如临时改变主意)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继续进行的,则乙方应及时向税务单位申请退回已缴纳税款。若最终无法退回,则该笔损失由转让方依乙方出具的缴纳税款的证明文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乙方有权在该事实发生后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和定金,同时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五)其他条款
1.自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受让方享有该等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权利。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RED FACTOR LIMITED,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弘讯科技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弘讯科技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时间和地点
1.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5:00。
2.查阅地点
上市公司: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港五路88号
联系人:郑琴 李达
联系电话: 0574-86838286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郭晓月
日期:2020年3月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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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郭晓月
日期: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