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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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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0-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0-030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亚太房地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其配偶钟婉珍女士转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602民初11755号、(2019)浙0602民初11788号、(2019)浙0602民初11790号、(2019)浙0602民初11792号),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起诉亚太集团、陈尧根、钟婉珍、亚太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陈尧根、钟婉珍、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2019)浙0602民初11755号、(2019)浙0602民初11788号、(2019)浙0602民初11790号、(2019)浙0602民初11792号)涉及的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合计26,32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2)被告陈尧根、钟婉珍、绍兴柯桥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对编号为404000010162、404000010209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被告陈尧根持有的公司697万股、1,803万股股份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5,000万元、28,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对编号为404000010309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被告钟婉珍持有的公司1,400万股股份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25,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其配偶钟婉珍女士持有的公司3,9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7%)存在被拍卖、变卖的可能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亚太集团及其子公司亚太房地产、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先生及其配偶钟婉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7,004,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2%,上述股份被拍卖、变卖,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