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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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18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43号)核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10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019,853股,每股发行价格9.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29,999,993.2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55,146,973.60元。2015年12月24日,募集资金足额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535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对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宁夏平罗五堆子风电场(49.5MW)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变更,原计划投入该项目的29,489万元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利息金额以银行结算为准)全部转为投入《宁夏太阳山白塔水(49.5MW)风电项目》、《偏关县优能风电有限公司南堡子5万千瓦风电项目》和《华时永城蒋口镇50MW风电场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20年3月11日,公司(甲方一)及各实施主体(偏关县优能风电有限公司、宁夏太阳山白塔水风电有限公司、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甲方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乙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仅用于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2、专户不得开通通兑功能,不得出售支票、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转账功能(可开通查询功能),不得支取现金,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资金的划转只能在丙方柜面办理转账业务。专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预留监管账户的印鉴,预留印鉴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章。

4、专户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已经公告的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与募集资金用途无关的经营或投融资活动。如甲方确定需要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变更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甲方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将新的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告的同时通知乙方。

5、甲方使用监管账户中的任何款项,应向乙方提交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协议附件格式的《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经乙方进行表面一致性及形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乙方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载明的用款金额办理划款:

(1)《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填具齐备并未经涂改;

(2)《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印鉴齐全,且与预留印鉴一致;甲方对其提供的《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及其印鉴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载明的资金用途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资金用途或本协议约定,并附有甲方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甲方对实际用途的真实性及所附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4)甲方在向乙方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时,应确保监管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对超出监管账户余额或监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资金使用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划付款项时,仅以《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中记载的划款用途及金额为准。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执行划款的,不承担由划款引起的任何责任。乙方经审查发现如有问题,有权不予划款,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经乙方审核同意的相关方划付相关款项;因不可抗力、国家有权机构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划款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7、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逊先、张宜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8、甲方可签约易企对用于银企对账,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抄送给丙方按本协议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9、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九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经丙方同意后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