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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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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0-028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下午14:5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淡水河口南岸东莞三江港口储罐有限公司行政楼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海川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9,213,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1,317,508股的64.22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9,107,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1,317,508股的64.194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6,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1,317,508股的0.0311%。

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219,213,9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3,359,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219,213,9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3,359,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219,213,96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33,359,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0年3月14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0-029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事项,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2月2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2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所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况,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