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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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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 2020-01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在公司专家楼四层中型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司应出席董事13人,实到董事13人(含授权董事)。公司董事张伟先生和李长立先生因其他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董事于福国先生和谷中和先生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关志生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因工作调动,同意张伟先生和耿云虹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名董永站先生和周弘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决定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张伟先生和耿云虹先生任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为公司董事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张伟先生和耿云虹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因工作调动,同意张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董永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该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张伟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为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张伟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

3、关于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 2020年度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7.5亿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1年,并决定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增加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向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增资9亿元,其中昊华能源出资5.4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红墩子煤业注册资本将由2亿元增至11亿元,双方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5、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近期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6日

附:

董永站先生简历

董永站先生,汉族,1965年1月生,籍贯北京,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84年参加工作,历任大安山煤矿采掘十六段技术员、副段长、段长、矿长助理、安监站站长,昊华能源安全监察部副部长、驻大安山煤矿安监站站长、驻长沟峪煤矿安监站站长,木城涧煤矿副矿长兼大台井井长,长沟峪煤矿矿长,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全巡查办公室主任,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总经理助理,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1101 股票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0-012

债券代码:122365 债券简称:14昊华0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25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26日

由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发行的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昊华01;代码122365。

3、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4昊华01”的回售申报数量为26,000手,回售申报金额为2,600万元(不含利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申报回售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回售登记日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 4 个交易日之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撤销,最终回售数量、回售金额待回售申报撤销期满后,以公司发布的回售实施结果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于2020年3月26日完成债券回售兑付事宜。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69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本公司2020年2月20日披露了《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昊华01公司债券回售及不调整利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于2020年2月22日披露了《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售申报结果公告日期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昊华01公司债券不调整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于2020年2月26日披露了《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昊华01公司债券不调整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决定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5.5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间为2015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

10、起息日:2015年3月26日。

11、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3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26日为其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3月26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26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4、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跟踪评级结果:2019年6月17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4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4昊华01”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4昊华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20年3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昊华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生

联系人:甄超

联系电话:010-69839412、010-6082133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于蔚然

联系电话:010-5683949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