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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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43股票简称:航天动力 编号:临2020-012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合同款本金83,917,420.58元、财务费用4,833,883.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上述涉诉事项按照账龄已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人民币11,010,551.27元,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华威”或“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诉请山东恒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恒正”)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山东美华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美华”)、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长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2月12日,西安中院受理该案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在法定媒体公开披露该诉讼事项。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航天华威随后向西安中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山东恒正、山东美华、临沂长城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3月17日,航天华威收到西安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初14号),山东恒正、山东美华、临沂长城名下88,751,303.58元财产性权利已被西安中院查封、扣押、冻结。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当事人

原告:西安航天华威化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950249

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郊航天城宇航街

法定代表人:杨鹏

第一被告:山东恒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3987893Y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

第二被告:山东美华塑胶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4152980A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二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正统

第三被告: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740269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惠广申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4年6月,第一被告与原告签署了《6万吨丙烯酸及酯一体化项目合同》,此后至2019年7月,第一被告与原告签署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在此期间,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且该项目已实现开车状态。但第一被告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截至目前,仍欠原告合同款本金83,917,420.58元。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应第一被告的申请于2016年4月向原告针对合同款的支付义务出具了《支付保函》,就第一被告履行前述合同款支付义务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应对第一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

(一)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本金83,917,420.58元;

(二)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财务费用4,833,883.00元;

(三)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判令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对上述涉诉事项按照账龄已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人民币11,010,551.27元,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诉讼结果以及执行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