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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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0-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1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12日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刘贵华先生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人,代表股份数为364,837,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9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数为358,288,5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940%;网络投票股东为31人,代表股份数为6,548,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

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3人,代表股份13,415,669股,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公司关于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1、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4,508,4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7%;反对79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贵华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622,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905%;反对79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9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4,149,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09%;反对1,152,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贵华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263,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127%;反对1,152,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7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4,513,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24%;反对787,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安徽辉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贵华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628,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89%;反对787,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202,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9%;反对63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780,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667%;反对6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上述议案(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一)及议案(二)须以特别决议通过,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苏宇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