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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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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告

2020-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20015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露天煤业”)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于今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1执恢180号之二、之五)。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原股东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大陆公司”)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35.7%股权。因新加坡大陆公司以所持35.7%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未履行担保义务,经法院裁定将新加坡大陆公司持有的35.7%股权交付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宝联公司”)抵偿债务。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现股东嘉兴宝联公司持有该35.7%股权。

2020年3月20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1执恢180号之二、之五)。书中表示,关于嘉兴宝联公司与新加坡大陆公司等综合授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并提取新加坡大陆公司截止2014年5月31日应得红利354,266,421.09元。扣留并提取新加坡大陆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止应得红利中的70,543,991.67元(以本案实际产生债权为限)。并于《协助执行通知书》约定期限内,将该款项交付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账户。

二、本《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公司的影响

(一)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将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1执恢180号之二、之五)提出执行异议。

(二)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时出具的《关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涉诉讼纠纷的承诺》,因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交易事项或其他事项引致的诉讼、仲裁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执行事项,而使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被有权法院、仲裁机构最终判处/裁定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蒙东能源将根据本次交易中转让股权的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通过诉讼或其它方式追回所遭受的损失,则露天煤业应在收到相关款项,将所追回的损失按本次股权转让比例一次汇入蒙东能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说明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