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03月22日9: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以紧急会议方式召集与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03月21日以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一致同意推举蔡利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关于同意公司股东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联合提交的《关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且公司已于2020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监事会收到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及2020年3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以2票反对,1票弃权,否决了《关于同意公司股东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监事会主席黄浩先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理由如下:

因公司股东提请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本人存在关联,故弃权。

监事蔡利刚先生、监事郭茜女士对该议案投反对票,理由如下:

一、第三方律师意见

公司监事认真审阅议案内容,并咨询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律师认为:

1、基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要求,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不同职责与分工,公司股东只有在满足法定的前提条件下才有权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只有在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前提条件下,才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会已经履行职责,同意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再以同样的议案、议题向监事会提议召开同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程序上不合规,并且可能会造成公司治理的混乱。

2、兆新股份董事会已同意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不存在《关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称的“不同意召开”的情形,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法律依据不充分。

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兆新股份董事会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经公告同意,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临时取消原定的召开时间,囿于对疫情发展及防控进展无法预知、预测,暂无法确定重新召开时间。因此《关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关于“董事会以决议取消的方式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观点是对兆新股份董事会公告的误读。

二、监事的说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要求,并咨询第三方专业法律意见,蔡利刚、郭茜两位公司监事反对该议案。

(2)兆新股份监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同兆新股份董事会沟通,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疫情防控措施,在有效保障人员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尽快确定恢复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具体安排,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目前相关沟通事宜进展顺利。

(3)为维持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股东和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监事,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加强与股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督促董事会尽快完善并落实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