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编号:2020-019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03月20日(星期五)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朱红兵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网络投票结果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3272673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9305%。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327241135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32724113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9253%。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26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53%。

(四)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334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26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53%。

(五)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受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议案主要内容:

(一)注册和发行规模

本次拟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在注册2年有效期内按需择机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二)发行期限

本次拟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 270 天(含 270 天),具体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三)发行利率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四)资金用途

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五)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六)根据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监管政策、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包括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发行期数、分期发行额度、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4.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有关的申报、注册、发行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发行及交易流通等相关手续;

5.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

6.上述授权在本次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表决结果为:3272413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21%;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38%;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1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马良、赵利萍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