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51版)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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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
符合上述出席条件的股东如欲出席现场会议,须提供以下登记资料: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
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电话方式进行预登记。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请参见本公告附件。
(二) 出席回复
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2020年4月15日或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回执通过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等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未能在以上截止日期前提交回执并不影响符合出席条件的股东出席会议。
(三) 现场会议的登记时间
2020年4月16日 12:00-13:00,13:00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
六、其他事项
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区德胜路888号 新凤鸣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314513
电话:0573-88519631 传真:0573-88519639
邮箱:xfmboard@xfmgroup.com
联系人:范晓伟、吴耿敏
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4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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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3225 股票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20-024
转债代码:113508 转债简称:新凤转债
转股代码:191508 转股简称:新凤转股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9年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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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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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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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股票代码:603225 股票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20-025
转债代码:113508 转债简称:新凤转债
转股代码:191508 转股简称:新凤转股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度现金分红说明会暨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30-16:30
● 会议召开网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平台在线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20年3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使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决定召开“2019年度现金分红说明会暨业绩说明会”。届时公司有关人员将针对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广大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同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本次说明会定于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30-16:3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的“上证e访谈”栏目进行在线交流。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庄奎龙先生;董事、总裁庄耀中先生;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杨剑飞先生;财务总监沈孙强先生等。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以在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30-16:30通过互联网注册并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http://sns.sseinfo.com),以网络互动形式参加本次说明会,就所关心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
2、公司欢迎广大投资者在说明会召开前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预先提供给公司,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1、联系人:范晓伟、吴耿敏
2、联系电话:0573-88519631
3、传真:0573-88519639
4、邮箱:xfmboard@xfmgroup.com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股票代码:603225 股票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20-026
转债代码:113508 转债简称:新凤转债
转股代码:191508 转股简称:新凤转股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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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9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凤鸣”)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6.68元,募集资金总额2,062,36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92,364,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0,000,000.00元。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7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新凤鸣于2018年4月26日公开发行了2,153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3,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21,947,452.83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31,052,547.17元。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 151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新凤鸣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8,333,332股,每股发行价为10.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16,666,652.4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188,577,029.98元。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9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新凤鸣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并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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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对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凤鸣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陈凤华 阎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