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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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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20-029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智慧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智慧02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智慧01”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3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7日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发行的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期)》(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5智慧01”,代码“136317”。

3、发行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公司已于2019年4月8日完成“15智慧01”公司债券回售事宜,回售金额796,039,000元,本期债券余额为3,961,000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80%。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执行新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2月23日签发的《关于核准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7号)。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6年4月5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5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则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5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5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1年4月5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2019年4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6)、《关于“15智慧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5),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80%,每手“15智慧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3日

2、本次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智慧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智慧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号1号楼1单元1191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6号

联系人:蒋承志

联系电话:0510-87249788

传真:0510-87249922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5层03、04及05部分

联系人:孙涵

联系电话:0510-85200092

传真:0510-85203300

3、联席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联系人:刘平、张红云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4、债权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