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本行《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会议应出席董事17名,实际出席董事17名。本行7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行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本行董事会建议2019年度派发普通股股息每10股人民币2.14元(税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本年度报告摘要中“公司”“本行”“全行”“光大银行”均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二、公司基本情况
1、本行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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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行简介
本行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10年8月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818)、2013年12月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18)。
本行不断改革创新,锐意进取,通过加快产品、渠道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在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电子银行和信用卡业务等方面培育了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基本形成了各业务主线均衡发展、风险管理逐步完善、创新能力日益增强的经营格局。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已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1,287家,实现境内省级行政区域服务网络的全覆盖,机构网点辐射全国146个经济中心城市;聚焦财富管理战略,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为全国首家开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紧跟“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加快国际化布局,香港分行、光银国际、首尔分行、光银欧洲、卢森堡分行、悉尼分行相继开业运营;社会责任日益彰显,持续多年支持“母亲水窖”公益活动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在2020年“全球银行品牌价值500强排行榜”中,本行位列第28名。
多年来,伴随中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进程,本行品牌形象和市场价值不断提升,在为广大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同时,实现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已成为一家运作规范、颇具影响力的上市银行。
3、主要业务概要
3.1积极服务实体经济
本行研究出台系列支持国家重点区域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召开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专题座谈会,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区域表内外授信余额大幅增长。首家进驻雄安新区的股份制银行二级分行雄安分行挂牌开业。制造业贷款完成必保目标。民营企业授信余额、授信客户占比双提升。推进市场化债转股,支持民营企业债务重组,帮助其降低杠杆率和财务成本。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成“两增两控”目标。
3.2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本行深化风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明确“四个统一”(统一政策、统一审批、统一监控、统一保全)风险管理职责。落实“三个治贷”(依法治贷、从严治贷、铁腕治贷)和“六严管理”(政策执行要严、机构管理要严、人员管理要严、流程管理要严、督导考核要严、责任追究要严)要求,强化信审队伍和风险管理关键岗位资格认证,完善统一审批管理体系。优化信贷和投资政策,强化“正面清单”导向作用和“负面清单”的刚性约束。加强流动性管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达标。在公安系统组织的“护网行动”中获得股份制银行第一名。
3.3发掘业务增长新动能
本行连续在30个省市中标职业年金托管人,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唯一一家全部中标的银行。手机银行APP、阳光惠生活APP月活用户持续攀升,在云缴费客户端上线保险、证券、医疗、旅游等8大频道。推动财富E-SBU建设,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开展多种方式合作。实施科技投入倍增计划,大量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技术,推进银行业务的数字化转型。
3.4持续夯实经营管理基础
本行构建市场竞争力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全行对标体系在分行和业务板块之间的有效衔接;调整部门职能,优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通过招贤馆选聘关键岗位骨干员工和处级干部,公开选聘一级机构副职;改进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安排,强化业绩导向;完善财务资源配置,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升定价管理水平;完成350亿元优先股发行,提升资本实力。
3.5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显现
本行围绕业务转型赋能、基础技术能力、科技服务治理(“BTG”)金融科技发展策略,推进数字化转型。设立柔性团队,增设异地研发中心、联合研创中心,投产新系统数量接近前两年的总和。与雄安集团共建数字金融科技实验室;手机银行实现客户身份智能识别与精准画像;“随心贷”基于大数据应用推进智能风控;资产保全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挖掘财产线索;“投融E”融资撮合工具获得市场认可。
4、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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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本期宣告发放的优先股股息。
本行2019年度宣告发放优先股股息共计人民币14.50亿元(税前)。
2、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影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化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
上述1、2、3数据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4.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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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行股东情况
5.1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5.1.1普通股股东数量
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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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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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期末,光大集团持有的16.10亿股H股、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2.00亿股H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汇金公司分别持有光大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5.67%和71.5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 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合计11,057,294,380股,其中,代理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集团持有的本行H股分别为4,200,000,000股、1,605,286,000股、1,530,397,000股、376,393,000股和172,965,000股,代理本行其余H股为3,172,253,380股。光大集团原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理持有的1,610,000,000股H股现变更为由其自行持有。
4、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本行A股合计804,758,986股,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5.1.3主要股东情况
5.1.3.1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25.43%,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5.67%。
5.1.3.2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19.53%,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00%。
5.1.3.3持股5%以上的其他主要股东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8%,为本行主要股东,其控股股东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100%。
5.1.3.4监管口径下的其他主要股东
(1)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旗下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合并间接持有本行股份4.44%,向本行派出董事,是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2)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本行股份合计4.42%,向本行派出董事,是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3%,向本行派出监事,是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4)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1.46%,向本行派出监事,是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5.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5.2.1光大优1(代码360013)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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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2.2光大优2(代码360022)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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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光大集团同时为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2.3光大优3(代码360034)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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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邮创业基金存在关联关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整体经营情况
1.1资产负债平稳增长,业务结构持续优化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47,334.3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760.99亿元,增长8.63%;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27,122.0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908.75亿元,增长12.01%,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在总资产中占比57.30%,比上年末上升1.73个百分点;存款余额30,178.8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459.27亿元,增长17.34%,存款余额在总负债中占比69.42%,比上年末上升5.68个百分点。
1.2营业收入较快增长,盈利能力显著提升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328.12亿元,同比增加225.68亿元,增长20.47%。其中,利息净收入1,019.18亿元,同比增加237.54亿元,增长30.3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69亿元,同比增加33.96亿元,增长17.17%。实现净利润374.41亿元,同比增加37.20亿元,增长11.0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77%,同比上升0.22个百分点。
1.3资产质量保持平稳,风险抵御能力增强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422.1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7.91亿元;不良贷款率1.56%,比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1.62%,比上年末上升5.46个百分点,风险指标稳中向好。
1.4资本管理取得成效,资本充足率保持较高水平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3.47%,一级资本充足率11.0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20%,均优于监管要求。
2、利润表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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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2019年起,本集团对信用卡分期收入进行重分类,将其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并重述了2018年同期数据。
3、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情况
3.1资产总额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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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仅包含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减值准备。
3.2负债总额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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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股东权益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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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金流量情况
本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651.00亿元。其中,现金流入7,240.07亿元,比上年增加583.98亿元,增长8.77%,主要是客户存款净增加;现金流出6,589.07亿元,比上年增加128.12亿元,增长1.98%,主要是向中央银行借款减少。
本集团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744.23亿元。其中,现金流入6,967.39亿元,比上年增加2,708.64亿元,增长63.60%,主要是收回投资增加;现金流出7,711.62亿元,比上年增加4,010.52亿元,增长108.36%,主要是投资支付的现金增加。
本集团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614.53亿元,比上年增加240.09亿元,主要是偿付债券净增加。
5、贷款质量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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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幅度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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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并要求A 股和H 股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19年5月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和6月17日开始执行,对于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业务,应根据上述准则进行调整。本行在编制2019 年财务报表时已经执行上述会计准则,根据新准则实施衔接规定,无需对前期可比数据进行重述。采用上述准则未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需追溯调整的重大会计差错。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本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增加了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李晓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16
优先股代码:360013、360022、360034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1、光大优2、光大优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3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3月27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7名,实际出席17名,其中,何海滨、刘冲、于春玲、霍霭玲、徐洪才、冯仑、王立国、邵瑞庆、洪永淼董事以视频电话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7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李晓鹏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测算,本行202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为人民币69.66亿元。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行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优先股股息发放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于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条款向第三期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2019年计息期间为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计息天数为167天,按照票面股息率4.80%计算,共计人民币7.69亿元(税前)。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本行拟定的第三期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行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七、《关于审议2019年年报及摘要(A股)、2019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19年A股年报、年报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A股年报摘要亦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行2019年H股年报、业绩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八、《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九、《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十、《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十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十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风险偏好执行情况及2020年风险偏好设定建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资本充足率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十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十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发行规划和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20-2022年在境内外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法人口径人民币负债余额的5%。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六、《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该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行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十七、《关于申请2020年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点扶贫以及突发紧急事件对外捐赠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八、《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刘金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金先生于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就任。
十九、《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霍霭玲、徐洪才、冯仑、王立国、邵瑞庆、洪永淼独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二十、《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主要股东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该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一、《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二、《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7票,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召开本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秘书按照内地、香港两地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全权处理与筹备、召开本次会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1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3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0年3月27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其中,殷连臣、王喆、乔志敏监事以视频电话连线方式参会,吴俊豪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吴高连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李炘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2019年年报及摘要(A股)、2019年年报及业绩公告(H股)的议案》,并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本行2019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该方案无异议。
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该方案无异议。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该事项无异议。
七、《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各位监事在涉及本人薪酬的表决过程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2019年度履职情况监督评价意见〉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该意见向董事会通报。
十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9年度履职情况监督评价意见〉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该意见向高级管理层通报。
十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2019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评价结果向董事会通报。
十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2019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28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18
优先股代码:360013、360022、360034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1、光大优2、光大优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人民币221,865.75万元(已于2019年6月25日发放106,000.00万元,2019年8月12日发放39,000.00万元,尚未发放股息76,865.75万元)。
● 本行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2.14元(税前)。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
本行董事会同意按照《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以2019年度本行口径净利润人民币3,656,742.51万元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以2019年度本行口径净利润人民币3,656,742.51万元为基数,按照注册资本的50%与上年法定盈余公积余额之差额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87,315.94万元,本行累计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
2、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本行风险资产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537,950.57万元。
3、向本行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人民币221,865.75万元(已于2019年6月25日发放106,000.00万元,2019年8月12日发放39,000.00万元,尚未发放股息76,865.75万元)。
4、向本行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2.14元(税前)。以本行截至2019年末已发行股份5,248,932.31万股计算,现金股息总额共计人民币1,123,271.51万元,占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30.07%。由于本行发行的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实际派发的现金股息总额将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数确定。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发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5、2019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本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行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本行监事会认为:本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异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对本行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1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关联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核定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授信条件,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太平洋财险核定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本行监事吴俊豪先生兼任太平洋财险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太平洋财险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太平洋财险是根据原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1年11月9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注册地上海,成立时注册资本10亿元,经过历次增资,总股本增至194.7亿元。太平洋财险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为: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太平洋财险总资产1,741.21亿元,总负债1,354.10亿元,净资产387.11亿元;2019年前三季度,太平洋财险实现营业收入817.64亿元,净利润42.74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太平洋财险提供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本行为太平洋财险核定1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
上述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太平洋财险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由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
2020年3月27日,本行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0年3月27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7票同意。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
附件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0年3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0年3月2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三: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于春玲 董 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7人,实际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向关联法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2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19年6月10日起生效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会计政策变更、自2019年6月17日起生效的债务重组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本行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9年5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与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合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准则),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和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业务,应根据上述准则进行调整。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作为境内上市银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采用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准则。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对本行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总体上保持了原有的计量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规范了换入与换出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点,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同计量基础下的具体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了不同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
新债务重组准则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取消了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要求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以成本计量,并且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损失和资产处置损益,而是合并作为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采用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准则,上述准则的实施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本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