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45版)
(上接145版)
(3)由于占比数字经四舍五入,百分比仅供参考。
6.5优先股相关情况
● 近三年优先股发行上市情况
“工行优2”发行情况
经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复[2019]444号文和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048号文核准,本行于2019年9月19日非公开发行了7亿股境内优先股。本次境内优先股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值平价发行。票面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加固定息差,首5年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其后基准利率每5年重置一次,每个重置周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存续期内固定息差保持不变。本次境内优先股首5年初始股息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为4.2%。经上交所上证函[2019]1752号文同意,本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于2019年10月16日起在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证券简称“工行优2”,证券代码360036。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为人民币700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本行境内优先股发行情况请参见本行于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发布的公告。
境外优先股发行进展情况
本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发行境内外优先股的相关议案。2020年3月,本行收到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本行在境外发行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的优先股,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本行其他一级资本。请参见本行于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发布的公告。
● 优先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境外优先股“ICBC EURPREF1”股东(或代持人)数量为1户,境内优先股“工行优1”股东数量为26户,境内优先股“工行优2”股东数量为32户。截至业绩披露日前上一月末(2020年2月29日),本行境外优先股“ICBC EURPREF1”股东(或代持人)数量为1户,境内优先股“工行优1”股东数量为26户,境内优先股“工行优2”股东数量为32户。
前10名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注:(1)以上数据来源于2019年12月31日的在册境外优先股股东情况。
(2)上述境外优先股的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获配售人代持人的信息。
(3)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境外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境外优先股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工行优1”前10名境内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注:(1)以上数据来源于本行2019年12月31日的“工行优1”境内优先股股东名册。
(2)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工行优1”的股份数量占“工行优1”的股份总数(即4.5亿股)的比例。
“工行优2”前10名境内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注:(1)以上数据来源于本行2019年12月31日的“工行优2”境内优先股股东名册。
(2)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山东省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工行优2”的股份数量占“工行优2”的股份总数(即7.0亿股)的比例。
● 优先股股息分配情况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本行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先股股息分配的议案》,批准本行于2019年11月25日派发境内优先股“工行优1”股息,于2019年12月10日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
本行境内优先股“工行优1”每年付息一次,以现金形式支付,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本行境内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且境内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根据境内优先股发行方案约定的有关股息支付的条款,本行按照4.5%的票面股息率派发境内优先股股息20.25亿元人民币(含税)。
本行境外优先股每年付息一次,以现金形式支付,计息本金为清算优先金额。本行境外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且境外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根据境外优先股发行方案约定的有关股息支付的条款,本行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为1.96亿美元(含税)、0.4亿欧元(含税)和8亿元人民币(含税),上述境外优先股股息按股息派发宣告日汇率折合人民币25.00亿元,实际派发时分别以相应优先股币种派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时,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按照境外优先股条款和条件规定,相关税费由本行承担,一并计入境外优先股股息。
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境内优先股“工行优2”股息的派发事项。
本行近三年优先股股息分配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
注:派息总额含税。
上述股息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具体付息情况请参见本行于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发布的公告。
● 优先股赎回或转换情况
本行于2014年在境外发行了29.4亿美元优先股及120亿元人民币优先股。本行董事会于2019年8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境外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行拟在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前提下,于2019年12月10日对全部前述境外优先股行使赎回权。2019年10月,本行收到中国银保监会的复函,其对本行赎回境外29.4亿美元优先股及120亿元人民币优先股无异议。根据境外优先股条款和条件以及中国银保监会的复函,本行于2019年12月10日分别以美元优先股和人民币优先股每股赎回价格(即每股境外优先股的清算优先金额加上自前一股息支付日(含该日)起至赎回日(不含该日)为止的期间的应计但尚未派发的股息),赎回上述全部美元优先股和人民币优先股。在赎回及注销上述美元优先股和人民币优先股后,本行在境外没有已发行的美元优先股和人民币优先股。请参见本行于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及本行网站发布的公告。
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优先股转换的情况。
●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优先股表决权恢复事项。
● 优先股采取的会计政策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一金融工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以及本行优先股的主要发行条款,本行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且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核算。
7.利润及股息分配
报告期利润及财务状况载列于本年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部分。
经2019年6月20日举行的2018年度股东年会批准,本行已向截至2019年7月2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派发了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现金股息,每10股派发股息人民币2.506元(含税),共计分派股息约人民币893.15亿元。
本行董事会建议派发2019年度普通股现金股息,以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2.628元(含税),派息总额约为人民币936.64亿元。该分配方案将提请2019年度股东年会批准。如获批准,上述股息将支付予在2020年6月29日收市后名列本行股东名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和业务规则,A股股息预计将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H股股息预计将于2020年7月21日支付。
关于股息相关税项及税项减免事宜,可参见本行发布的股息派发实施相关公告。
本行近三年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近三年普通股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
■
注:(1)普通股现金分红(含税)除以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优先股股息的分配情况请参见“股本变动及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一优先股相关情况”。
8.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本行已根据国际、国内会计准则的变化对相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了变更,报告期内无因重大会计差错而进行的追溯调整。报告期内,本行将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9.发布年报、摘要及资本充足率报告
本年报摘要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icbc-ltd.com)。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2019年度报告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披露的2019年资本充足率报告亦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icbc-ltd.com)。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19年度报告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披露的2019年资本充足率报告将适时刊载于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icbc-ltd.com),其中,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19年度报告将寄发予H股股东。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0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20年3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亲自出席13名。官学清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陈四清董事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聘任王景武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王景武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王景武先生的任职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须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王景武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一。
截至本公告日,王景武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其与本行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权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同意。
二、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本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提取盈余公积人民币297.86亿元。
2.提取一般准备人民币247.61亿元。
3.向境内、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折合人民币45.25亿元(境内优先股股息已于2019年11月25日完成支付;境外优先股股息已于2019年12月10日完成支付)。
4.A股及H股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29日,A股派息日为2020年6月30日,H股派息日为2020年7月21日。本行所派普通股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支付,港币折算汇率为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本次现金红利以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2.628元(含税),向普通股现金派息总额共计人民币936.64亿元(较上年增加人民币43.49亿元,增长4.9%),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
5.2019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关于2019年资本充足率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六、关于《2019年度风险及资本充足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2019年度风险偏好执行和评估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2019年度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修订《全面风险管理规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2019年集团并表管理情况与2020年工作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策略》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同意。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五、关于2020年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决定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0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0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集团合并及母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2,980万元(与2019年度审计费用相同),其中第一、三季度商定程序费用为人民币各470万元,中期审阅费用为人民币3,360万元,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5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100万元。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十七、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八、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二。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十、关于提名沈思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继续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的议案
沈思董事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沈思先生的任期将于2020年3月到期,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行《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董事会工作需要,董事会决定提名沈思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独立董事,并同意待股东大会批准其连任独立董事后,继续担任其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原任职务。
沈思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其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宜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沈思先生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新一届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沈思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四。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及其附件所披露外,沈思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沈思先生与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行任何股份权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关于召集2019年度股东年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19年度股东年会拟于2020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50在北京、香港两地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召开,具体事项请见本行2019年度股东年会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一、王景武先生简历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
三、沈思先生简历
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王景武先生简历
王景武,男,中国国籍,1966年4月出生。
王景武先生1985年8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参加工作,2002年1月任石家庄中心支行监管专员(副局级),2003年9月任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局长,2009年12月任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局长,2012年6月任广州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2018年12月任金融稳定局局长。
王景武先生获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专业技术职称为研究员。 附件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
为持续增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实力,提升资本管理水平,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以单独或同时认可、发行及处置数量不超过该一般性授权获股东大会批准之日本行已发行A股及H股各自数量20%的新增A股及/或H股、优先股及作出或授出售股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为A股及/或H股的优先股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具体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及本行章程规定,特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具体议案如下:
(一)在下文第(三)段的规限下,无条件批准本行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行的一切权力以单独或同时认可、发行及处置本行的新增A股、H股及优先股(合称“股份”);
(二)根据上文第(一)段的批准并在下文第(三)段的规限下,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售股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为A股及/或H股的优先股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而该等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内或结束后配发股份,以及认可、发行及处置该等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所需要或可能需要配发之股份;
(三)董事会依据上文(一)及(二)段之批准予以认可、发行及处置的A股、H股及/或优先股(优先股按强制转股价格计算全部转换后的A股及/或H股数量)及作出或授出售股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为A股及/或H股的优先股及附有权利认购或转换成股份之其他证券(上述证券按照其转换为/配发A股和/或H股的数量计算)各自不应超过本特别决议案通过日期本行已发行A股及/或H股的数量各自的20%;
(四)就本项特别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行下届股东年会结束时;
(ii) 本项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12个月届满之日;或
(iii) 本行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特别决议案赋予董事会授权之日。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行注册资本变动事宜,以反映本行根据本特别决议案而获授权发行的股份,并对本行章程中与发行完成后股份情况和注册资本(如涉及)有关的条款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行动及办妥其他所需手续以实现依据本议案所实施的股份发行行为。
二、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议案获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有关事宜的安排
为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发行成功,授权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及董事长另行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与股份发行有关事宜。
附件三
沈思先生简历
沈思,男,中国国籍,1953年6月出生。
沈思先生自2017年3月起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调统司副司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会秘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执行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沈思先生获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EMBA,高级经济师。
附件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沈思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数量未超过七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熟悉境内外经济金融政策和实务,具有丰富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董事会运行的实践经验,职业操守良好。被提名人的个人履职经历和专业特长能够为董事会提供有价值的见解,并能够促进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沈思,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数量未超过七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思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1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于2020年3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6名,亲自出席6名。会议召开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会议由杨国中监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认为,本行2019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实际情况。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2019年度监事履职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2019年发展战略评估意见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1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金额:每股普通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28元(含税)
● 本行拟以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派发2019年度股息。A股派息日为2020年6月30日,H股派息日为2020年7月21日。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3,122.24亿元。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本行拟以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派发2019年度股息。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提取盈余公积人民币297.86亿元。
2.提取一般准备人民币247.61亿元。
3.向境内、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折合人民币45.25亿元(境内优先股股息已于2019年11月25日完成支付;境外优先股股息已于2019年12月10日完成支付)。
4.A股及H股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29日,A股派息日为2020年6月30日,H股派息日为2020年7月21日。本行所派普通股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支付,港币折算汇率为本行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本次现金红利以356,406,257,089股普通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人民币2.628元(含税),向普通股现金派息总额共计人民币936.64亿元(较上年增加人民币43.49亿元,增长4.9%),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
5.2019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行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本行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意见:同意。
本行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0-01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定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2020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0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本次续聘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经营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等。
毕马威华振目前在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厦门、青岛、佛山、沈阳、南京、杭州、天津和西安设有12家分所。毕马威华振自1992年成立至今,未进行过任何合并或分立,所有分所均为自行设立。
毕马威华振已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在技术标准、质量控制、人力资源、财务、业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总分所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总所及所有分所资源统一调配。
毕马威华振具备的业务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9649382G)、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编号:11000241)、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等。
毕马威华振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其中从事的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共有33家。
此外,毕马威华振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毕马威是一个由专业成员所组成的全球网络。截至2019年12月,毕马威成员所遍布全球14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业人员超过219,000名,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
(2)人员信息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自2015年4月1日以来未发生变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从业人员总数为5,393人,其中合伙人149人,较2018年12月31日合伙人净增加14人。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注册会计师869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600人。注册会计师较2018年12月31日净增加83人。
(3)业务规模
毕马威华振2018年度业务收入总额约为人民币30亿元(因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尚未完成,业务规模信息为2018年度数据。),其中审计业务收入约为人民币28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约为人民币5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约为人民币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约人民币11亿元)。截至2018年末,毕马威华振净资产超过人民币4亿元,审计公司家数约4,000家,其中从事的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共33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40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金融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资产均值为人民币13,862.33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毕马威华振总所统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以及每年购买职业保险和缴纳保费,涵盖总所和所有分所。因以前年度已计提足额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且每年购买了职业保险,故2019年度无需新增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满足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毕马威华振能够依法承担因审计失败可能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
毕马威华振于2018年两次收到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自2019年10月1日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截至2019年9月30日,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3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毕马威香港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为李砾,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是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砾2001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李砾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18年,担任合伙人超过6年。李砾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10年。
本项目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何琪,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何琪2002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何琪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17年,担任合伙人超过5年。何琪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10年。
(2)质量控制复核人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陈少东,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陈少东1993年加入毕马威香港,2000年调任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陈少东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6年,担任合伙人超过15年。陈少东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20年。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最近三年,上述相关人员均未因执业质量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受到监管机构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本行就2020年度集团合并及母公司审计项目向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支付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2,980万元(与2019年度审计费用相同),其中第一、三季度商定程序费用为人民币各470万元,中期审阅费用为人民币3,360万元,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5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10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2019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会议,认为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行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期间,在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独立、客观地评价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按照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保持了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
审计委员会建议续聘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集团合并及母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2,980万元。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本行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在担任本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按照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保持审计独立性,满足本行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本行独立董事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能够按照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保持审计独立性。续聘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有利于保持审计连续性,保障本行的审计工作质量。有关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本行独立董事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董事会将《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董事会于2020年3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决定续聘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0年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续聘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0年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本次续聘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