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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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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
进行抵押贷款的公告

2020-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2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

进行抵押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3月29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洋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抵押贷款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期限为1年。林洋能源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新能源”)和南京林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林洋”)以部分自有房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如下:

1、借款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3、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4、贷款期限:1年;

5、贷款抵押物:林洋能源及子公司林洋新能源和南京林洋持有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99号、建邺区乐山路98号和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的房产,合计房屋建筑面积11,290.41平方米。

二、抵押贷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

公司本次抵押贷款融资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抵押贷款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的议案》,该议案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全票通过。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抵押贷款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2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立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电力”)

●本次担保金额:4,987.28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立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全票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林洋电力拟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开立担保金额为4,987.28万元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并由公司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健

注册资本:22,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仪器仪表、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通信产品、计算机硬件、太阳能光伏产品、充电设备及辅助材料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计算机软件、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售电,电能表运行系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维护,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国内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林洋电力拟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开立担保金额为4,987.28万元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林洋电力申请保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能实时监控林洋电力的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林洋电力申请保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7.41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67%,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2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3亿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为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3、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公司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2、产品代码:CSDV202002204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型

4、理财金额:11,500万元人民币

5、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3.6%

6、产品起息日:2020年3月30日

7、产品到期日:2020年5月28日

8、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2)公司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2、产品代码:CSDV202002205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型

4、理财金额:11,500万元人民币

5、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3.6%

6、产品起息日:2020年3月30日

7、产品到期日:2020年5月28日

8、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为保本浮动型产品,由中国银行统一运作管理,投资对象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CD)、债券回购、同业拆借;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范围为上述金融资产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期权、掉期等结构简单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三)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型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本次投资周期较短,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银行理财产品,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型,该产品风险等级低,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2、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理财产品台账,与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为上市金融机构,本次委托理财不存在为该次交易专设情况,也不存在本次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履约情况。

(二)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委托理财金额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4.41%。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型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40)。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10.75亿元。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0-2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9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以部分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借款,期限为1年。林洋能源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林洋科技有限公司以部分自有房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0-2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立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公告》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开立担保金额为4,987.28万元的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0-2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