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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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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公告编号:2020-01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3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一组5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董事长梁斐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董事熊记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1人,董事长梁斐先生,董事赵质斌先生、黄晨先生和独立董事贺志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刘民先生、夏启斌先生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安丽丽女士、谭笑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杨业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吴光源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参加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雪仪、罗雪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一01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2019)川118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42名自然人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傅启松等42人与被告金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2019-026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傅启松等42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