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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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2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3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孟召永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赵惠卿、副总经理曹荣开、张明扬、孙欣及财务总监赵昌磊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收购维维印象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飞、成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21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持有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股份数量为265,951,50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91%,维维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251,118,313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94.4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02%。

2020年3月30日,公司接到股东维维集团函告,获悉其将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维维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26,755,853股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质押登记日为2020年3月27日,相关质押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4.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

维维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维维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本次质押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