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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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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如何投资 配套规则给出明确说法

2020-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蕾 ○编辑 陈羽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在上周保险资管产品新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出炉的基础上,三项配套规则《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起草完毕,目前银保监会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资管产品新规正式发布后,市场对于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如何参与资本市场、如何精准对接实体经济,充满期待。三项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标准,提高了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组合类产品:

自然人参与产品投资范围有限定

根据上周发布的保险资管产品新规,从产品定位看,保险资管产品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主要有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三类。

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下称组合类产品)因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被视为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载体。

组合类产品具体可投哪些?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自然人销售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我们之前预判,面向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可能是趋同的。不过,现在这样规定,我们认为也是合理的。相对股票、基金等公开市场产品,资产支持计划等另类投资产品相对更复杂一些、需要穿透的层级更多,且自然人投资者缺乏尽调途径和真实信息获取资源。而且以往这类产品也都是面向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确需要一个了解和熟悉的过程。”一家大型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分析说。

征求意见稿对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投资度也作了规定。比如,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集中投资度这点是最新提出来的要求。不过,相比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25%的比例划定还是合理的。”一家大型保险资管公司投资经理对记者说。

债权投资计划:

放宽免信用增信条件

保险资管产品中的另外两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是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具体资金投向上,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一家保险资管公司另类投资部相关人士认为,相比此前规定,这次进行了多处调整,其中最核心的有两点。下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