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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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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20-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四月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1、本报告书摘要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鑫股份拥有权益。

3、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收购系仪电集团拟受让飞乐音响所持有的华鑫股份70,337,623股股票,占华鑫股份已发行总股本的6.63%,将导致收购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30.00%以上股份。

5、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仪电集团基本情况

(二)华鑫置业基本情况

(三)飞乐音响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仪电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华鑫置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仪电集团;飞乐音响控股股东为仪电电子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仪电集团。

(一)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仪电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鑫置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飞乐音响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仪电集团

1、仪电集团主要业务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国资委所属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仪电集团以“引领信息产业发展,服务智慧城市建设”为使命,致力于成为智慧城市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商与运营商,聚焦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形成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主体,与产业地产、产业资本高度融合的产业格局。集团秉承“以人为本、以资本为先导、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以基础设施为载体”的基本原则,倾力打造“智慧城市生态圈”,面向政府、企业、居民等智慧城市服务对象,聚焦智慧照明、智能安防、智慧交通、智慧溯源、智慧教卫、智慧能源、智能制造等业务领域,提供从智慧城市顶层设计与规划、集成实施和运维到融资保障全面服务。同时,基于“仪电云”平台,以数据为核心,以人工智能技术为驱动,创新运营模式,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提高城市生活品质。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仪电集团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如下表所示:

2、仪电集团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仪电集团2016、2017、2018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二)华鑫置业

1、华鑫置业主要业务

根据华鑫置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华鑫置业主要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委托代建,咨询服务,销售建筑材料。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华鑫置业直接控制的下属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2、华鑫置业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华鑫置业2016、2017、2018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三)飞乐音响

1、飞乐音响主要业务

飞乐音响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照明企业,公司以“技术、产品、服务”为驱动,以并购重组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推手,国内工程业务与全球渠道销售并举,百年民族品牌“亚”牌与国际知名品牌“Sylvania”并重,从传统照明向LED照明转型,从通用照明产品制造型企业向照明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变,从国内经营向跨国运营转化,逐步从绿色照明迈向智慧照明。公司紧紧围绕智慧照明产业,以多场景的智慧照明产品为基础,依托平台管理软件融入智能楼宇、智慧园区、智慧城市等业务体系中,以系统带产品,以产品促产业提升,积极介入智慧照明工程及拓展业务的建设和运营。最近两年,飞乐音响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子公司面临收入增长乏力、成本费用居高不下、业绩下滑的经营困境。下属子公司北京申安业务情况及各项经营指标未有明显改善,上海亚明及喜万年集团的经营业绩持续低迷。面对诸多危机,飞乐音响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保大局、保稳定、保重点”的工作要求,带领全体员工总结经验教训,克服重重困难,在积极进取中努力开拓新局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飞乐音响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如下表所示:

2、飞乐音响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飞乐音响2016、2017、2018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四、收购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一)仪电集团

1、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

仪电集团副总裁黄金刚(时任飞乐音响董事长)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9]13号),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决定对黄金刚(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2、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诉讼需符合下列两个标准之一:1、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判断标准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发生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上海市国资委印发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中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标准,即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诉讼、仲裁案件。)

仪电集团于2013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33号),决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仪电集团已按照处罚决定书支付了罚款,但因该项行政处罚,自2013年11月起,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股民陆续向仪电集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共258起,诉请总金额为人民币15,822,674.54元,实际赔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5,136,891.51元,前述案件均已于2016年5月全部结案。

2019年7月8日,原告黄莹就飞乐音响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对仪电集团副总裁黄金刚(时任飞乐音响董事长)等15人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黄金刚等15名被告就原告主张的投资损失人民币13,125,367.14元(暂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8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辖终1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6152号《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的裁定。本案后续将移送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海金融法院尚未立案。

3、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仪电集团副总裁黄金刚(时任飞乐音响董事长)于2018年12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编号:[2018]79号),因飞乐音响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业绩预告不及时,决定对黄金刚(第一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上述事项不构成收购人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构成收购人的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仪电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因此,收购人仪电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华鑫置业

华鑫置业董事朱晓东(时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44号),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决定对朱晓东予以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除上述情况外,华鑫置业及全体董事、监事、主要负责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之情形。

(三)飞乐音响

1、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

飞乐音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9]11号),因飞乐音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决定对飞乐音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

2、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诉讼需符合下列两个标准之一:1、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判断标准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发生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上海市国资委印发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中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标准,即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诉讼、仲裁案件。)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初,原告王永库、周勇军、方兴才等58名自然人请求判令飞乐音响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等合计1334.29万元。飞乐音响已于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3月初陆续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上述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019年7月8日,原告黄莹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对飞乐音响董事长黄金刚、董事庄申安、董事苏耀康、董事庄申志、董事徐开容、董事兼总经理欧阳葵、董事戴伟忠、董事刘升平、监事李军、董事伍爱群、董事梁荣庆、董事会原秘书赵开兰、副总经理谢圣军、副总经理赵海茹、总会计师李虹15人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前述15名被告就原告主张的股票实际损失人民币11,914,311.69元及融资利息人民币1,211,055.45元(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合计13,125,367.14元(暂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辖终1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6152号《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的裁定。该案后续将移送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尚未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立案通知。

2019年8月23日,原告李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申安”)、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亚明”)、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临淄住建局”)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①依法判令被告北京申安、山东亚明支付原告工程款1,144万元、利息损失935,221元(暂共计:12,375,221元)及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②依法判令被告临淄住建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019年12月初,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李磊的起诉裁定书。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已结案。

2018年11月22日,原告邓恒跃就民间借贷纠纷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凯维齐、贵州盘州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四清、盘州市人民政府、盘州市财政局、六盘水盘南管委会、北京申安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凯维齐、贵州盘州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四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4,358,623元及利息;②盘州市人民政府、盘州市财政局、六盘水盘南管委会、北京申安在应付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和回购款内向原告邓恒跃承担责任,并确认原告对该应付工程款和回购款具有优先受偿权;③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020年1月21日,原告河南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亚明”)收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参加诉讼通知书,河南亚明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科左后旗大青沟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青沟旅游”)、科尔沁左翼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大青沟管理局”)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大青沟旅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00万元;(2)判决大青沟管理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尚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2019年2月26日,原告河南亚明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建工集团”)、大青沟旅游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①解除原告与辽宁建工集团之间的《通辽市大青沟地质公园马头琴景观路灯项目供应与安装合同》、《通辽市大青沟地质公园路灯智慧控制系统变压器供应与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更正合同书》;②判决辽宁建工集团支付原告工程款5,600万元;③判决大青沟旅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科左后旗公安局,经公安局退回,之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案件移送至偃师市公安局,偃师市公安局又将案件退回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已结案。

2019年8月16日,原告通辽市润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润峰”)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被告河南亚明及第三人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①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725万元及违约金627万元,共计2,352万元;②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教10,618,320元、违约金4,651,500元、鉴定费6万元,合计15,329,820元。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①被告河南亚明支付原告通辽润峰合同工程款10,618,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②驳回原告通辽润峰其他诉讼请求。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河南亚明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2019年5月,原告河南亚明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对烟台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①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27,266,295元的债权合法有效;②该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一审已开庭并审理,尚未收到一审判决文书。

原告飞乐音响全资子公司北京申安之控股子公司贵州申安盘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申安”)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六盘水盘南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六盘水盘南管委会”)及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宏财”)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涉及金额1.33亿元。贵州申安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六盘水盘南管委会向贵州申安支付前四期回购款的余款共计人民币1.33亿元;②请求判令贵州宏财承担连带责任;③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用。贵州申安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北京申安于2020年3月底收到《参加诉讼通知书》被法院追加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凯维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被告六盘水盘南管委会,第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为查明事实,追加北京申安、贵州申安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原告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8,756,434.17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2019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②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2,0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该案于2019年11月8日在法院进行质证,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018年7月18日,原告钟应成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申安、六盘水盘南管委会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共计13,696,961.54元;②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项的逾期利息,暂计860245.31元;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六盘水中院原定于2019年2月14日开庭,后因故于2019年10月29日方开庭审理。2019年11月5日,六盘水中院出具判决书,判令重庆德感向钟应成支付工程款136,969,61.5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钟应成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钟应成、重庆德感各自承担。贵州申安于2020年3月收到钟应成上诉状。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2018年3月15日,原告黄仁德、林荣、张文彬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对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申安、六盘水盘南管委会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1,889,513.4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11,889,513.4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计算至付清止,利随本清;②请求判令被告贵州申安、六盘水盘南管委会对上述款项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③三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12,079,513.42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①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黄仁德、林荣、张文彬工程款11,889,513.42元,并从2018年3月15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②驳回原告黄仁德、林荣、张文彬其他诉讼请求。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原告已提起上诉,贵州申安于2020年3月收到上诉状,该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2018年7月3日,原告宁波贝泰灯具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江西申安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①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261,653元,并支付利息554,794.27元(暂算至2018年6月11日),并承担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②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50,000、保全保费损失32,000;③该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之后原被告双方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尚在执行中。

2019年1月9日,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亚明”)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①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9,500,000元;②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1,446,00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算暂至2018年12月31日,以28,61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后的违约金(以2,95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4%);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017年2月15日,原告上海亚明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东方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昆区城管局”)、包头市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青山区城管局”)、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杰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①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164,754元;②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1,056,920元(暂计至2016年1月1日-2017年2月28日)及自2017年3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③被告昆区城管局、青山区城管局在未付款的范围内对上述①、②项承担付款义务;④被告玉杰公司在已收到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①、②项承担付款义务;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①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上海亚明工程款6,032,349元,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②驳回原告上海亚明其他诉讼请求。后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审理过程中,中冶东方于2019年10月30日撤回上诉申请,内蒙古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该案已结案。

3、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飞乐音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沪证监决[2019]64号),因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飞乐音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飞乐音响于2018年12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编号:〔2018〕79号),因飞乐音响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业绩预告不及时,决定对飞乐音响予以公开谴责。

飞乐音响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伍爱群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编号:上证公监函[2018]0074号),飞乐音响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伍爱群因未能履行董事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疏于防范、怠于纠正飞乐音响的不合规信息披露行为,决定予以监管关注。

飞乐音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一)仪电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二)华鑫置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飞乐音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六、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及金融机构股权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仪电集团直接持有华鑫股份27.49%股份,仪电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华鑫置业间接持有华鑫股份13.15%股份,仪电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仪电电子集团控股的飞乐音响间接持有华鑫股份12.63%股份,仪电集团直接或间接持有华鑫股份53.27%股份。仪电集团、飞乐音响、华鑫置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及/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仪电集团、飞乐音响、华鑫置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直接及/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或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仪电集团、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亦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情况。

七、本次收购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1、仪电集团与华鑫置业的股权控制关系

(下转6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