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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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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0-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女士一致行动人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永悦”)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永悦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数据。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3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4,500万元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29元/股,回购数量不低于300万股,不高于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35%,不高于2.25%,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118)、《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121)等相关公告。

2019年12月18日,公司首次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

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29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4.58元/股,股份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65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29%,购买的最高价为34.58元/股,最低价为23.05元/股,成交均价为29.0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8,997,267.2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19年12月18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7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1,230,900股。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329,700股(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7日),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2,807,725股)。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4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702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庄浩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0年3月1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0,872,7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2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0,872,4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2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184,9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2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184,6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2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872,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84,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0,872,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84,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新、唐小斌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3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0065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20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2020年3月18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2日下午14:00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702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0,872,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4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0,872,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4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2020年3月2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184,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872,7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184,93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0,872,7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184,93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刘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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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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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