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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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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0-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密尔克卫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9年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在密尔克卫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内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对外投资、担保的相关决议和公告以及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

保荐机构对密尔克卫信息披露中的下列事项进行了重点审查:

(一)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三)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二)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四)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五)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八)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德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四)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五)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六)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