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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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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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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交易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保障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偿债能力,减少公司财务成本,财务结构更趋合理,提高公司抗风险水平。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发行后公司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相关风险的说明

(一)宏观经济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公路桥梁工程施工业务与公路桥梁投资运营业务属于交通基建行业,与宏观经济的运行发展密切相关。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和对未来经济发展的预期、现有交通设施的使用状况和对未来扩张需求的预期、国家对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以及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等因素,都会对交通基建的投资产生影响。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转型尚未完成,国内外经济发展走势存在不确定因素。虽然目前交通基建的投资规模维持较高水平,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波动加剧、宏观经济增速下降,交通基建行业投资规模有可能受经济增速回落的影响,若公司未能对此有合理预测并相应调整经营策略,则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政策风险

1、公路收费标准变化风险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因此,收费价格的调整主要取决于国家相关政策及政府部门的审批,公司在决定收费标准时自主权很小。如果目前实行的通行费收费标准未来出现下调,将影响公司现有投资运营项目的通行费收入和业绩。

2、PPP政策变化风险

PPP模式是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重点鼓励和支持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PPP模式在我国推出的时间较短,虽然相关主管部门已针对PPP模式的运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实践中的项目运作、财务规范等相关制度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公司部分投资采用PPP模式进行,在投资时会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

3、税收政策变更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因此,如果公司未能有效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营业税改增值税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竞争激烈,竞争对手主要包括央企、地方国企以及民营企业。未来,随着宏观经济与行业情况的变化,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可能进一步加剧,如果公司无法有效提升自身竞争实力,快速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以巩固公司在行业中的优势竞争地位,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四)业务与经营风险

1、工程建设风险

公路桥梁工程施工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需要组织、协调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银行等多方关系,并需严格控制建设工期与工程质量、投融资方案与成本等多重要点,利率水平的变化走势、施工进度无法按工程合同完成等都将给工程建设带来相关风险,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使得其具有一定的实施风险。

2、投资业务相关风险

公司已经开拓并逐步发展公路桥梁投资运营业务,该类业务需要先期投入大量资金,且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存在难以准确预计项目经济效益的特征,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因宏观经济波动、供需情况变化等导致的投资回收期延长或投资回报低于预期;投资建设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被政府有偿收回;信贷市场发生变化而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等。

3、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原材料、机械租赁费和人工费用等构成。公司施工项目所需主要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燃料、沙石料及沥青等的价格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公司所处交通基建行业属于人员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也是公司营业成本的重要部分。近年来,受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现状以及国家推出的多项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政策的影响,人工成本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上述成本的潜在不利变化可能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利润甚至出现亏损。

4、定价能力有限的风险

公司所承担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大多是政府建设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不定期公布交通基础建设项目的参考价格。如参考价格下调或者其上升幅度不能覆盖公司在工程项目中所付出的成本的增长幅度,可能造成该类项目利润水平下降。此外,若出现政府机构通过行使监管权利来修改政策或以其他方法来调低部分建设项目的合同造价的情况,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路桥事故风险

在公路桥梁运营过程中,可能因大型物体撞击、货车超载等多种原因引致路桥设施遭受毁损、垮塌等事故,进而造成通行受阻及财产损失等风险,影响公司通行费收入,同时可能提高项目的养护维修成本,从而影响项目盈利能力。

6、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及公路桥梁投资运营均易受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在四川省境内,近年来确有自然灾害发生。如遇洪涝、塌方、地震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公路极有可能遭到严重破坏并导致一定时期内无法正常使用。除此之外,恶劣气象变化将导致公路局部甚至全部短时间关闭,从而导致公路通行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影响公司通行费收入。

7、资产受限风险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约为31.89%、占净资产比重约为185.31%,其中约92.77%受限资产为高速公路BOT无形资产。高速公路BOT项目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业主单位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从中标到施工建设、运营维护的各个环节均需要大量的资金。利用自身资产进行抵押从而获取银行贷款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虽然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良好、业务收入稳定,不存在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且公司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良好,获得充裕的授信额度,但如公司因短期资金周转不能按时偿还相关贷款,则会存在一定的资产受限风险。

(五)财务风险

1、工程施工业务的资金周转能力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所从事的公路桥梁工程施工业务通常合同金额较高,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公司依赖客户提供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来推进工程进展。与此同时,为确保公司诚信履约并保证各类预付款能得到恰当的使用,业主通常对其所提供资金的调用进行限制,并通常要求公司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作为担保。

由于公路桥梁工程施工业务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公司资金的周转状况。若客户不能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款,则公司推进合同工程的施工将可能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若客户对工程款的调度设置各类限制,则将不利于公司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其使用效率。若客户延迟返还公司为开展公路桥梁工程施工业务而提供的各类保证金,则有可能加大公司为其他项目提供保证金的资金压力,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2、资产负债率偏高及偿债风险

截至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3.25%、80.28%、82.02%和82.79%,处于较高水平。这与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相符合。公司的项目建设周期长,通常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向客户收款,也需要按照项目开发进度预付相关成本,如果客户拖欠付款,则可能对公司的营运资金和现金流构成较大压力。如果某阶段资金需求超过了公司的日常融资能力,且公司未能按时以合理成本进行融资,则公司可能无法承接新项目或开拓新业务领域和新地区市场,可能会对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风险

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取的已结算的工程合同款。截至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9月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32,208.23万元、428,786.93万元、497,800.38万元和567,427.84万元。2017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2016年末增长84.66%,主要是由于随着业主计量增加导致应收账款增加所致。应收账款若不能及时收回,将可能形成坏账,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4、短期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若公司短期内利润水平不能与股本、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则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六)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规模的扩张,将使公司面临着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严峻挑战。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难以保证公司安全和高效地运营,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七)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时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风险

本公司特别提示全体股东,由于本公司截至2019年9月末的每股净资产为4.06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时最近一期末公司每股净资产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相关批准与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与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股市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同时,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不仅受公司经营环境、财务状况以及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等基本面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各种宏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预期因素及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等因素的影响,故而股票价格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认识。

3、其他

诸如地震、台风、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给公司的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第六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现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3、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公司年度报告;

5、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3、本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7、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重大经营事项;

9、须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预案后,再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10、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重大事项,且因执行该决议导致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无需另行召开股东大会修订章程,由董事会直接依据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对本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并办理在工商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事项;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3、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5、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6、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调整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将根据当年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为:

1、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最近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在制订具体分红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结合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本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6年度分配方案为:以3,019,732,6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986,633.6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017年度分配方案为:以3,610,525,5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526,275.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018年度分配方案为:以3,610,525,51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0,526,275.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单位:元

(二)公司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公司股东分红后,每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三、公司未来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度-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盈利状况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经履行完毕《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最近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结合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六)利润分配的限制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本股东回报规划至少执行三个年度(2020年度-2022年度),前述期限执行届满,除非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经股东大会依法修改或调整本规划外,公司后续年度的股东回报继续按本规划执行。

第七节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一)影响分析的假设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9年、2020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本次发行于2020年6月底完成。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11,159.77万股(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和发行股票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股份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公司2019年1-9月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84,170.50万元(未经审计),2019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按照2019年前三季度该指标的4/3进行预测,则2019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12,227.34万元。

4、假设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2019年度持平、较2019年度增长5%、较2019年度增长10%三种情形(该数据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不代表公司2020年实际经营情况);

5、假设2019年除实现净利润和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外,不存在专项储备余额变动、其他综合收益变动、资本公积变动等其他对净资产有影响的事项;

6、假设2020年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7、在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及测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及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如下: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出现下降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2020年度)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与公司现有业务相关性的分析

(一)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本预案第“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的具体内容。

(二)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可有效缓解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压力,优化资本结构,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抗经营风险的能力,为公司现有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四、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能够充分行使各自权利,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升工程施工、BT及BOT融资等业务的运营效率,提高公司的资产运营能力。另外,公司还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

(二)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优化资本结构,增厚未来公司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减少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三)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定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路桥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公司填补非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本人同意国家或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路桥的控股股东将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四川路桥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四川路桥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铁投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四川路桥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四川路桥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四川路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四川路桥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而给四川路桥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