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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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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
第六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0-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2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

第六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ST锐电,股票代码:601558)股票已连续15个交易日(2020年3月16日- 4月3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现就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条之(五)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触及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8 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情形出现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停牌起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6条规定,公司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应当在 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 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的决定之日。

对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正常,公司正在努力稳定并改善公司经营的基本面,为后续经营提供有利保障。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08);2020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2);2020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3);2020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5)和《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的更正公告》(编号:临2020-017);2020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18);2020年4月3日,公司披露了《ST锐电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0-02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25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股票价格于 2020年4月1日、4月2日、4月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截至目前,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俄丝路”)和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俄发展”)目前尚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因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未能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责令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4日披露的公告:《ST锐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截至目前,除公司已公开的信息以外,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0年4月3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3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公司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相较于异常波动前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重大事项情况:

1、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ST锐电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公司控制权从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变更为王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拥有公司最大表决权份额。

2、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91号),并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ST锐电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于2020年4月3日披露《ST锐电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鉴于本次《问询函》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确认与核实,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决定延期回复问询函。公司预计不晚于2020年4月7日披露回复公告。

3、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13号),并于2020年4月3日披露了《ST锐电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截至目前,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目前尚未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因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责令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4日披露的公告:《ST锐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五)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董事会确认,截至目前,除公司已公开的信息以外,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0年4月1日、4月2日、4月3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同时公司股票目前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且股票已连续15个交易日(2020年3月16日- 4月3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二)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不确定性风险

由于公司表决权委托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尚在进行中,公司将密切关注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事项,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开澄清或说明。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信息为准,理性审慎投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26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们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收购的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们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在收购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3月30日,你们公司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可以实际支配华锐风电表决权股份合计1,368,423,800 股,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 22.69 %,王峰成为华锐风电的实际控制人。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未能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

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们公司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对此,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27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司于2020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委托表决权暨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16)。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相关各方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本次《问询函》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确认与核实,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决定延期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披露的《ST锐电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问询函》部分事项仍需进一步补充、核实和完善,暂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并披露。公司决定继续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回复公告时间不晚于2020年4月9日。延期期间,公司将继续协调组织相关各方推进《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拥有公司最大表决权份额的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推进相关工作,但鉴于部分事项尚需进一步核实论证,所以暂无法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将于2020年4月9日披露。

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因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未能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生效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责令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4日披露的公告:《ST锐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公司股票已经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6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2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

延期回复问询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延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事项的

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4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锐电延期回复问询函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延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上证公函【2020】0319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0年4月6日,你公司提交公告,再次延期回复我部问询函,同时相关方仍无法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表决权委托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此次权益变动对投资者影响较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因相关方未能依规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出《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拟责令相关方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请公司及相关方:(1)尽快核查原因,严肃认真整改,明确相关责任人,及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结合北京监管局相关要求,说明是否拟继续推进表决权委托事项及可行性,说明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仍以公司股票不退市为前提条件;(3)请充分提示表决权委托事项存在的不确定性和相关风险。

二、请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当前权益变动报告书编制及财务顾问核查工作进展。如尚未聘请财务顾问,请说明未聘请的原因;如已经聘请,结合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说明财务顾问当前核查进展。

三、公司先后两度发布延期公告,变更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时间,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以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为前提等情况,请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反复变更披露时间的原因,前期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是否审慎,是否仅出于维护股价的目的。

四、截止2020年4月3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对外披露时,应充分论证,审慎推进,严格以事实为依据,并提供支持性文件,不得以影响股价为主要目的进行信息披露。

五、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期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意见的行为,我部将按规定启动相应的纪律处分程序并提请有关监管部门予以核查。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截至目前,我部已先后两次发函问询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能按期回复。公司全体董监高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及时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尽快回复前期问询函,充分揭示风险,明确市场预期。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