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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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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的
公告

2020-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6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0年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2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银行授信额度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署的协议为准。上述银行授信主要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长、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开立信用证、以票质票、票据质押贷款等银行授信业务。

就上述授信额度项下的用信,除存量贷款到期转续贷(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信用额度循环使用)包括与之配套的担保、抵押事项,无需再逐项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和披露外,其他授信额度的使用均需事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本综合授信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同时,申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业务,其所签署的各项与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7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4月3日,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威科电子模块(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电子”)、子公司长沙韶光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韶光”)、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出于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需要,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为上述三家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威科电子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长沙韶光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进出口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上述金额为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全资子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协议尚未签订。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威科电子模块(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9684R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5栋101、201

法定代表人:丁晓鸿

成立日期:1987年03月31日

注册资本:1,456.38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生产混合电路及以混合电路为元器件的电子产品,开展上述生产、科研及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有形动产租赁、房屋租赁。

威科电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威科电子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威科电子无对外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最新信用等级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长沙韶光半导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580426182

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德普五和企业园8栋401

法定代表人:高杰

成立日期:2004 年3月18日

注册资本:2,040.82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封装;电子产品研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技术转让;软件技术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计算机零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长沙韶光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长沙韶光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长沙韶光无对外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最新信用等级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36742613W

住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1-113号楼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丽

成立日期: 2002年04月16日

注册资本:4996.4298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本厂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厂生产所需原材料设备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及本厂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业务,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化工产品批发(无储存。仅限经营丙烯腈[剧毒品]、甲苯-2,4-二异氰酸酯[剧毒品]、丙烯、乙烯、环氧乙烷、天然气、环氧丙烷、碳酸二甲酯、苯、苯乙烯、二氯甲烷、氢氧化钠);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钢材、电器机械及器材、橡胶制品、矿产品销售;进出口经营代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进出口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进出口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进出口公司无对外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最新信用等级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本公司、威科电子、长沙韶光、进出口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的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董事会基于对子公司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全面评估,认为子公司偿债能力良好,上述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将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持续关注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本次对外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及逾期担保情形

截至上述两项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占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00%。上述两项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累计总额度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总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如下表所示(均为合并报表口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六、关于本次担保的授权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办理与本次担保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协议》、《保证协议书》及与之相关的其它事项。授权期限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12个月。公司将及时披露担保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七、报备文件

2020年4月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8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4月3日,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司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一)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以后期间均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三)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四)财政部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五)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施行上述财政部颁布的新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考虑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自身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对非交易性权益类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及财务担保合同。

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比较期间财务报表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执行新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

(1)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列报;

(2)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列报;

(3)增加对仅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报表项目的调整要求;

(4)补充“研发费用”核算范围,明确“研发费用”项目还包括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

(5)“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删除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

(6)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等行项目。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定,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对于上述报表格式变更中简单合并与拆分的财务报表项目,本公司已在财务报表中直接进行了调整,不再专门列示重分类调整情况。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按照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2019年1月1日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

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按照规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对2019年1月1日存在的债务重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前述准则的采用未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5、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等规定实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上接1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