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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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20-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证券代码:600030 公告编号:临2020-030

债券简称:18中信01 债券代码:1502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5日(最后交易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4月16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4月16日

● 摘牌日:2020年4月16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发行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16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中信01;150283。

3、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48亿元。

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2年期,票面利率为5.05%。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

8、起息日:2018年4月16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4月16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次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05%,每手“18中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5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5日(最后交易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4月16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4月16日

4、摘牌日:2020年4月16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中信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将在本次还本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8中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50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凯、韩博文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8214、010-60837363

邮政编码:100026

2、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梅、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