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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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6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03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04月07日(星期二)14:00-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04月0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04月07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04月0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管理区横江厦工业一路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20年04月01日。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梁金成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7,673,8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45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均为2020年04月0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7,669,8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745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公司部分董事、全部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政府管控措施,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现场进行见证,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审议未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544,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228%;反对424,129,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37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044,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4月07日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勤上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勤上股份于2020年4月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勤上股份董事会已于2020年3月2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7日下午在勤上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长梁金成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7,673,871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额的34.745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9人,均为2020年4月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勤上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7,669,871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34.7452%。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00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0.0003%。

(三)勤上股份部分董事、全部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03,544,343股同意、424,129,528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反对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72%。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二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