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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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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35,0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事项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6、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资金需要,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事项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7、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事项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事项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9、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本事项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本事项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月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月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月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月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月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月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相关事项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月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承诺公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4月8月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彭光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是: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附件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彭光剑:男,196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MBA,副研究员,曾任湖南省原子能农业应用研究所科研开发管理科科长,辐照开发室主任、所长助理,湖南省原子能农业应用研究所副所长。最近5年均在公司任职,历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兼执行委员会委员。

彭光剑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制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任天飞

庞守林

吴新民

唐 红

陈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证券代码:000998 公告编号:2020-020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已于2020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证券代码:000998 公告编号:2020-021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0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诺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0年11月30日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12,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0,0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该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的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4、根据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828万元至-17,219万元,假设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19万元;公司2019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为6,076.37万元,假设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指标按照2019年1-9月指标的4/3倍预测,则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为8,101.8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320.83万元;

5、假设公司202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与2019年度相同,即8,101.83万元;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出现如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9年度前述假设净利润持平,即为-25,320.83万元;

情形二:公司经营状况有所改善,2020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00.00万元;

情形三:公司经营状况显著改善,2020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000.00万元;

6、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31,697.03万股为基础,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7、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股、万元、元/股

注1: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后);

注2: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从投入使用至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由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公司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种子加工生产线新建项目、南繁科研示范及繁育基地项目、农作物转基因性状及品种研发项目、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规模化测试评价项目、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说明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种子加工生产线新建项目、南繁科研示范及繁育基地项目、农作物转基因性状及品种研发项目、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规模化测试评价项目、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助于加快公司产业升级,提高集团化运营与管控能力,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推进产业升级与一体化运作,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种子加工生产线新建项目、南繁科研示范及繁育基地项目、农作物转基因性状及品种研发项目、绿色优质高产新品种规模化测试评价项目、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落实产业升级与一体化运作发展战略,持续推出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新品种并强化推广力度,加速内部产业整合,在完善内部管控的基础上强化产业一体化协同运作,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指导原则下,稳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

(二)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三)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制度和团队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同时,建设一支人岗匹配、担当敬业的高级管理团队,优化管理机制,激发核心团队的创新、创造意识。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定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加快推进产业升级与一体化运作,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确保募集资金按照预期规范使用,促进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

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拟分配利润的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无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四)各期现金分红的比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式应当理解为:最近三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三年净利润的年均数≥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定义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六)发放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股票价格与公司成长性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七)资金占用现金分红扣除机制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电话、传真、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4、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证券代码:000998 公告编号:2020-022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之专项

自查报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现将本次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及项目范围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水稻、玉米、蔬菜等高科技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生产、加工、包装、培育、繁殖、推广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属于农、林、牧、渔业,不属于房地产行业。

公司对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经自查,公司二级子公司安徽绿丰至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丰置业”)涉及房地产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隆平嘉苑小区系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隆平”)员工集资建房项目。除此之外,绿丰置业及公司无其他房地产储备项目及房地产储备土地,无后续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计划。

二、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一)自查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的规定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充分自查披露”。

(二)自查内容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1、2017年1月1日以来,拟建项目中是否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或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2、2017年1月1日以来,在建项目中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2017年1月1日以来,是否曾因闲置土地行为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

(三)自查方式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公司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2、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及发票等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3、查阅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和环评批复等文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批准文件及证照。

4、了解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比例及实际开发进度。

5、查询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闲置土地及行政处罚信息。

6、查阅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及《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为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形,不存在曾受到国土资源部门就闲置土地作出行政处罚或因此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一)自查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发[2010]10号文第(八)条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国办发[2011]1号文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二)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纳入自查范围的公司是否存在炒地情形自查内容为:

1、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而转让土地及出让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2、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是否曾因炒地行为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国土资源部门(立案)调查。

(三)自查方式

对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公司是否涉及炒地情形,公司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

2、查询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信息。

3、查阅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认定为炒地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行为的自查

(一)自查依据

2010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等相继发布,明确提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国办发[2010]4号文要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国发[2010]10号文要求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进一步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自查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对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公司及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售行为。

2、公司及下属公司于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是否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3、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自查方式

对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项目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情形,公司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查阅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住房价销售价格备案表。

3、查阅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哄抬房价的情形。

4、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专项自查报告期内预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况。

5、查询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网站,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政处罚信息。

6、查阅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及其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自查结论

公司认为: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上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

公司二级子公司安徽绿丰至安置业有限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主要系安徽隆平员工集资建房。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及《调查通知书》,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证券代码:000998 公告编号:2020-023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

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法律法规关于涉及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针对《自查报告》出具如下承诺:

一、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公司及下属公司2017年1月1日至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如公司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公司及下属公司2017年1月1日至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如公司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20-024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常务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彭光剑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彭光剑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常务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彭光剑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彭光剑先生辞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任职,并已被公司监事会提名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截至本公告日,彭光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彭光剑先生历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总裁、执行总裁、常务副总裁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彭光剑先生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敬业奉献、勤勉尽责、忠实履行各项职责与义务,在公司规范运作与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应有贡献。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其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20-025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17日

(七)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8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9、《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相关事项承诺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1、《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其中议案2需逐项表决;第1至第4项与第7项至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编码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及手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请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1、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1)。

2、个人股东登记

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二)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8楼董事会办公室

2、邮编:410125

3、电话:0731-82183880

4、传真:0731-82183880

5、联系人:罗明燕、刘纤纤

(三)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详见“附件2、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权限:代表本单位/本人参加股东大会并对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委托期限: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如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印章):

受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360998

(二)投票简称:隆平投票

(三)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四)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时间:2020年4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下午15: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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