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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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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3版)

7、2018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拟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1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4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确定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日为:2018年4月10日;

8、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数量由72.2万股调整为144.4万股,回购价格由4.43元/股调整为2.215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2月12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注册资本由1,149,480,800元变更为1,146,336,800元,总股本由1,149,480,800股变更为1,146,336,8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44,984,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1,352,800股;公司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并于2019年2月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9、2019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王海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数量由30万股调整为60万股,回购价格由4.43元/股调整为2.215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事宜,拟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472.8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4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确定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日为:2019年4月17日。

10、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事宜,拟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461.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一)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时间为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比例为30%。

根据公司2017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17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截至2018年2月17日,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二)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个解锁期解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及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共75名激励对象,除刘卫军等12名因离职及王海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62人,根据公司2019年针对公司以及激励对象个人的考核结果,6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锁。

(二)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于授予日实际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018万股限制性股票。2017年5月公司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随之调整为2,036万股。其中,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刘卫军和钟作杰离职,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7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并于2019年2月12日予以回购注销。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刘鹏等7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44.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并于2019年2月12日予以回购注销。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王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其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并于2019年7月19日予以回购注销。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潘恒等3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拟根据相关规定拟对潘恒等3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4万股限制性股票实施回购注销。

扣除因上述13名原激励对象已回购注销及需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385.8万股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剩余62名激励对象第三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61.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0%,具体如下: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条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公司应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锁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解锁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且公司及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解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推进,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备查文件

1、丰林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丰林集团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丰林集团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丰林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及第三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20-009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发布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4、2017年3月10日,公司发布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授予的1,018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3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实际向激励对象75人定向发行1,018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授予价格为4.43元/股;

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79,092,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68,912,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180,000股。公司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并于2017年4月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5、2018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8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43元/股,按照《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2018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已于2017年5月实施,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之前公司已实施上述权益分配方案,公司将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万股调整为170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2.215元/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018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71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拟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16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4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确定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日为:2018年4月10日;

8、2018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数量由72.2万股调整为144.4万股,回购价格由4.43元/股调整为2.215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2月12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注册资本由1,149,480,800元变更为1,146,336,800元,总股本由1,149,480,800股变更为1,146,336,8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44,984,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1,352,800股;公司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并于2019年2月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9、2019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王海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数量由30万股调整为60万股,回购价格由4.43元/股调整为2.215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事宜,拟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472.8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4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确定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日为:2019年4月17日。

7、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潘恒等3人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数量由5.7万股调整为11.4万股,回购价格由4.43元/股调整为2.215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潘恒等3人离职,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5.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43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说明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已于2017年5月实施,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由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之前公司已实施上述权益分配方案,公司拟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潘恒等3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7万股调整为11.4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2.215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回购资金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拟回购资金总额为259,486.64元(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14,573.68万股减少为114,562.28万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潘恒等3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7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4.43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5月实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7万股调整为11.4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2.215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相关事项。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潘恒等3人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第二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离开公司,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四条的规定:“除本计划‘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规定之外,若无特殊说明,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购股资金及其同期利息,利率按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当为授予价格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将潘恒等3人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5.7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43元/股,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已于2017年5月实施,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一条的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后,需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7万股调整为11.4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2.215元/股,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丰林集团实施本次拟回购与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但尚需就本次拟回购与调整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需要就本次拟回购注销所导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及修订《公司章程》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丰林集团实施本次拟回购与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丰林集团已就实施本次拟回购与调整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拟回购与调整相关事项的推进,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丰林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丰林集团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丰林集团独立董事对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丰林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及第三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0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回购注销原股权激励对象潘恒等3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1.4万股限制性股票后将减少注册资本,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情况如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改情况如下:

三、《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修改情况如下: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1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关联方签订正常的业务往来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 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公司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家居”)及其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32,000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股东将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索菲亚家居及其子公司为公司多年合作客户,公司与索菲亚家居及其子公司一直保持正常的经营业务往来,严格遵循公允、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允、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二) 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9126X2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仙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江淦钧

注册资本:91237.0038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室内装饰、装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软件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家具批发;家具设计服务;家具安装;家具和相关物品修理;家具零售;家居饰品批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房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索菲亚家居总资产为8,484,011,304.03元,净资产为5,444,552,991.97元,2019年度营业总收入为7,686,076,828.8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77,432,106.09元。

(二)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深圳索菲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投资”)认购65,281,900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70%(因公司2019年7月17日完成回购注销手续,总股本由1,146,336,800股变更为1,145,736,800股,索菲亚投资持股比例由5.69%增至5.70%。)。索菲亚投资系A股上市索菲亚家居之全资子公司,索菲亚家居及其子公司系公司下游客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索菲亚家居及其子公司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与索菲亚家居及其子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 关联方财务状况及履约情况分析

目前索菲亚家居生产和经营情况正常,与公司交易以来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索菲亚家居及其子公司为公司下游客户,公司主要向索菲亚家居及其子公司销售公司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产品,公司与索菲亚家居及其子公司的交易将严格遵循公允、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原则签署交易协议,执行市场价格时,双方可随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四、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索菲家居及其子公司之间一直保持良好的经营业务往来关系,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往来。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市场公允、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与索菲亚家居及其子公司签订正常的业务往来合同。公司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性。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2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的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等”。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2.人员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于2019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为220人,从业人员总数为9,804人。

普华永道中天2018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147人,2019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为1,261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

3.业务规模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1.72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1.10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18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7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人民币5.73亿元,资产均值为人民币11,453.28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 ,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住宿和餐饮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 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能依法承担因执业过失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亦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二)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成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秦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0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具有20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陈玲,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1996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具有20多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柳宗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6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业务审计服务。具有10多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经验,拥有证券服务业从业经验,无在事务所外兼职。

2.项目成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就普华永道中天拟受聘为公司的2020年度审计机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秦洁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陈玲女士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柳宗祺先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亦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系根据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以及普华永道中天参与工作员工的时间成本等因素确定。

本期审计费总额用为202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162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40万元人民币。本期审计费用总额与上期基本一致。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普华永道中天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结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普华永道中天在2019年报审计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守则,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原则,合理设计并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工作勤勉,服务质量较高的完成了年报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普华永道中天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162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4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162万元人民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40万元人民币。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3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合作设立公司协议书〉解除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物资集团”)于2018年12月5日与盐城物资集团签订《合作设立公司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丰林集团关于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鉴于《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拟共同投资的合资公司一直未设立完成,且公司近期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丰林集团年产50万m3超强刨花板项目开发协议书》,对投资计划进行了调整。经公司与盐城物资集团友好协商一致,于2020年4月8日签订《〈合作设立公司协议书〉解除协议》。

一、《〈合作协议〉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协议》于2020年4月8日起解除。

2、《合作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均无须继续承担《合作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及《合作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均无任何缔约过失或违约行为,即使有,任何一方也不会追究另一方的责任。双方为缔约《合作协议》或履行《合作协议》所产生的费用或付出的成本,均自行承担。

4、争议的解决:本协议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合作协议〉解除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合作协议》约定拟共同投资的合资公司未设立完成,未发生与项目相关的资本性投入,并且双方约定原《合作协议》解除,双方互不承担及追究违约责任。因此,本次《合作协议》的解除,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1996 证券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20-014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4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4月30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1233号丰林集团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4月30日

至2020年4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3-12已经公司2020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已经公司2020年4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8、9、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深圳索菲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 2020年4月29日下午17:0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3、 登记时间:2020年4月29日一2020年4月29日上午9:00一12:00,下午 14:00一17:00。

4、 联系电话:0771一6114839 传真:0771一4010400 邮编:530221

5、 联系人:汪灏、陈斌

六、其他事项

● 本次现场会议预计会期半天

● 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交通及食宿自理

●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丰林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4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