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06版)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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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0-017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海南维力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维力”)、维力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维力”)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截至目前,公司对上述2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0,公司拟对上述2家全资子公司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全资子公司海南维力和苏州维力的经营和发展需要,本公司拟对上述2家子公司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在担保实际发生额不超过上述担保总额的情况下,2家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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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海南维力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办公楼349号房
法定代表人:韩广源
注册资本: 7,000万元
经营范围:医疗用品的研发,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海南维力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16,628万元 ,负债总额为6,692万元 ,资产净额为9,936万元 ,银行贷款总额为0;2019年营业收入为417万元,净利润为-819万元。
(二)名称:维力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苏州工业园区界浦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源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医疗设备和自有房屋的租赁,医疗设备的维修,医疗器械、设备技术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维力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3,120万元 ,负债总额为117万元 ,资产净额为3,003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0;2019年营业收入为524万元,净利润为-91万元。
三、对外担保的相关授权情况
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审批及签署对2家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文件,每笔担保不需要再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授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担保协议内容
本公司对2家全资子公司的上述担保尚需相关银行及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实际担保金额将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该等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零,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零,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0-018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并购标的公司2019年未达到业绩
承诺的情况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业绩承诺及前期完成情况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8年8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现金收购江西狼和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后100%股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江西狼和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和医疗”)整体变更为有限公司后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本次收购总价43,0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2018年8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交易各方于2018年7月31日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交易对方周明海、刘晓鹏、张小波承诺狼和医疗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3,357.51万元、4,212.39万元、5,093.57万元。如狼和医疗业绩承诺期内实现净利润数总和低于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但不低于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的80%,则承诺业绩补偿方无需进行补偿。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狼和医疗2018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955.79万元,完成业绩承诺的88.04%,未达到2018年业绩承诺。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并不触发业绩补偿。
二、2019年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狼和医疗2019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933.10万元,完成业绩承诺的93.37%,未达到2019年业绩承诺。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狼和医疗未达到业绩承诺并不触发业绩补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采用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公司根据狼和医疗未来的战略目标、业务发展及经营计划,结合历史年度的销售数据和预计市场需求变化、产品预期价格变化等因素,并正确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充分考虑减值迹象等不利事项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的影响,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经测试,狼和医疗可回收金额大于包括商誉在内的可辨认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相关商誉未发生减值。
三、2019年未达成业绩承诺的主要原因说明
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为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建立男科产品的领军品牌,2019年狼和医疗加大了立体学术推广的投入以及营销团队的建设,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4,004万元,较2018年增长32.86%,但由于营销费用较上年增长较多,且产品海外市场拓展进度未达到预期,导致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完成业绩承诺的93.37%,未达到2019年业绩承诺。
四、公司拟进行的相关推动措施
为促进狼和医疗未来一年业绩承诺的达成,公司拟进行的相关措施如下:
1、境内市场,通过加大终端学术推广,建立标杆医院,继续下沉基层医院市场,深挖儿童市场等多种市场销售举措实现男科产品的稳步增长,同时提升产品的终端覆盖率。
2、境外市场,继续利用公司在海外市场的渠道和客户资源,协助狼和医疗产品在海外市场的推广。
对于并购标的公司在2019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公司董事会、经营层高度重视并深感遗憾,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诚恳道歉。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0-019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为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19年度经营成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19年末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及评估,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2019年度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3,477,573.39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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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一)应收款项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经测算,公司应收款项合计应计提减值准备-483,127.3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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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货减值准备
公司存货期末或每年年度终了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对单个存货项目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可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经测算,公司原材料应计提减值准备3,193,570元,产成品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13,347.69元,存货合计计提减值准备4,206,917.69元。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在报告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按照其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则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经测算,公司对子公司维力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房屋及建筑物计提减值准备5,469,052.72元 ,对公司部分闲置生产设备计提减值准备4,284,730.3元,固定资产合计计提减值准备9,753,783.02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19年利润总额减少13,477,573.39元。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五、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0-020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公司合并报表项目列报,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4、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 号”),对一般企业合并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中,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新修订并发布财会[2017]22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和财会[2019]16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四)《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
1、资产负债表:
(1)“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
(2)“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等项目。
2、利润表:
(1)将“减:资产减值损失”项目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一”表示)”项目;
(2)在“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影响公司合并报表项目列报,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没有产生影响。其中:对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列报的调整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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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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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的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0-021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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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0-022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每股转增0.3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及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及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05,026,355.1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0,0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33.02%。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每10股转增3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260,000,000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和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要求,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要求,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三)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0-023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8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南47号公司一号楼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8日
至2020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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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第11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5至7项议案,第9至12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3、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采取到公司现场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传真或者
将相关资料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的方式进行书面登记。以传真方式进行
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件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登记时间:2020年4月28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2:00一5:30
(三)登记地点: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南47号1号楼三楼)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住宿及交通费自理。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电话:020-39945995
邮箱:visitor@welllead.com.cn
联系人:李探春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