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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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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2020-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7日,《上海证券报》(总第8812期)刊登《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上述股东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0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在函询上述股东的基础上说明情况。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函询上述股东,并聘请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通知》内容的真实性。

回复:

针对该问题,公司函询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并聘请了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原文主要内容如下:

经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2020年4月3日披露《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函暨董事会回复意见的公告》(编号:2020-037)显示: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日收到公司股东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以电子邮件和直接送达形式发来的《关于自行召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关于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营业执照》、《证券持有信息》、《证券变更信息》、《关于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有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关于申请锁定所持有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等相关资料。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拟于2020年4月17日自行召集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回复意见:“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提议的相关议案,并就取消汇通正源提议的三项议案征得其同意,且发出了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0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股东大会通知已按照相关规定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以及表决方式等,公司董事会认为: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就相同议案提出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并未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自行通过《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通知》内容不属实,在公司董事会明确回复股东未符合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条件且未履行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程序的情况下仍自行发布《通知》,亦不具备合规性。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2、若《通知》内容属实,请进一步说明《通知》未经本所登记但在《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回复:

针对该问题,公司聘请的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原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经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1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发来的《关于提请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提请董事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关于罢免肖土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黄浩先生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2、2020年1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相关议案。

3、2020年3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股东提请增加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和《关于取消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汇通正源提请增加《关于罢免张文先生公司之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翟建峰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杨钦湖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陈实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李长霞女士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及《关于罢免王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至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2020年3月20日,董事会致函汇通正源,告知汇通正源,董事会拟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事项,并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关于罢免张文先生公司之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李长霞女士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及《关于罢免王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征得了汇通正源的同意。

5、2020年3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取消部分议案的议案》,鉴于全国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所提交的五项议案《关于罢免肖土盛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黄浩先生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翟建峰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杨钦湖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关于罢免陈实先生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临时议案》,并于2020年3月24日发出了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核查,董事会已在收到股东请求后10日内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方式同意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后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取消原定于2020年3月20日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该临时股东大会推迟至2020年5月18日系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原因。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7日发布的【第22号公告】《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之附件2《关于〈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立法说明》第三条第(一)款亦明确表明“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的,不承担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因此,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取消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五届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重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在董事会已同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情形下,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自行发出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不具合规性。

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在公司董事会明确回复股东未符合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条件且未履行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程序的情况下,自行通过《上海证券报》(总第8812期)刊登《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

鉴于核查意见上述第一条陈述的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自行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不属实,且程序亦不具合规性,因此,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汇通正源和中融信托发送的《关于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未向深交所登记且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行为未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3、你公司认为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回复: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4月13日15:00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5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5名,本次会议由董事杨钦湖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陈实先生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如下:

因为对相关增补人员不了解,无法做出客观判断,故弃权。

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中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与截止2020年4月17日17:00提交公司的其他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拟选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的,将实行累积投票制。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本议案所有的子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4.01、增补黄世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董事陈实先生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如下:

因为对相关增补人员不了解,无法做出客观判断,故弃权。

4.02、增补蒋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董事陈实先生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如下:

因为对相关增补人员不了解,无法做出客观判断,故弃权。

黄世林先生、蒋辉先生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中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与截止2020年4月17日17:00提交公司的其他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拟选非独立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的,将实行累积投票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8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会议于2020年4月13日15:30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浩先生主持,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按照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相关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监事会将督促公司依法依规规范运行,对于需要持续整改的,将督促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认真持续整改;同时,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积极与相关股东沟通,保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2、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无需进行以前年度追溯调整,而是将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6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要求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

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进行了传达,积极开展相关自查自纠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及有关说明报告如下:

一、公司开展专项整改的总体安排

1、深入开展自查、制定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高级人员以及各相关部门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工作规则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责令改正决定》中涉及的公司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自查,对相关问题逐项提出了整改措施。

2、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了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有关精神及要求,同时要求相关整改责任人员和部门针对《责令改正决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逐一落实各项整改内容,同时,结合本次自查整改事项,进一步明确后续安排和改进、完善措施,并由监事会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提升公司内控治理水平,更好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二、公司实施的整改措施、完成情况及有关说明

问题一、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董事会不当限制股东权利

你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你公司6.45%股权)提交的四项临时议案,次日以上述四项议案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决议不将上述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你公司董事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当限制了股东权利。

整改情况:

1、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三会运作,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高效运转;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2、公司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强化公司治理意识,切实提升公司治理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

整改期限:长期持续规范运作。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未对收购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事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此外,你公司内幕信息登记表缺少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格式要求。

整改情况:

1、公司已将收购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补齐存档,并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开始,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中规定的格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登记存档。

2、公司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等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从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强化学习,并继续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合规运作意识。

3、公司将在以后的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的要求以及附表的格式进行登记。公司还将继续监督、完善相关责任人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保管工作。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整改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整改期限:已完成整改,并将长期持续规范运作。

(三)违规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2017年7月24日,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系列担保合同,你公司以2,000万元存款为你公司及彩虹集团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2019年1月2日,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将上述存款全额扣划,用于偿还彩虹集团贷款本金。你公司上述对彩虹集团提供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于2019年1月4日进行了补充公告,并协调彩虹集团于2019年1月18日全额偿还了被扣划的保证金。

整改情况:

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作,充分保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独立董事对于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监察审计职能。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印章保管和使用管理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建立了《合同管理办法》及《印章管理办法》,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审批和管理。对于合同的审批,增加法务部门在用印前核查用印文件与原审批文件一致性的审核确认流程。后续公司审计部门将对合同审批、印章管理的监督持续化、常态化。

3、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守法合规意识

公司不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违规案例,强化其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和公司制度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

责任部门:法务部、审计部、人力行政中心

整改时间:已完成整改,并将长期持续规范运作。

(四)档案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2018年12月底,你公司仅由时任董事、副总裁杨钦湖签字,即对公司石岩工厂档案室的部分资料进行了粉碎销毁,其中包括2006年至2016年的公司印章使用表和登记表、财务管理合同、经销协议、合同履行台账等重要档案材料。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七条和你公司《档案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档案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整改情况: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内部控制意识

公司不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档案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范性文件,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切实提升公司内控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2、档案管理内部控制整改

公司加强档案保管、销毁方面的管控,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内部规范性文件运作和管理。对短期保管、长期保管的档案分别严格执行15年、50年的保存期限。保管期满的档案销毁严格执行内控审批流程,认真复查,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3、加强档案管理人员技能培训

公司将持续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增强相关人员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照章办事,尽职尽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

责任部门:人力行政中心、计划财务中心、技术研发中心

整改时间:已完成整改,并将长期持续规范运作。

问题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存在不规范情况

(一)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部分光伏电站项目收入

你公司“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梅山村养殖基地20MW光伏发电项目”于2016年12月26日并网发电,你公司2017年确认该项目国家补贴电费税后收入655.40万元。经查,该项目未获得国家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指标,不能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你公司2017年确认该项目国家补贴电费收入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06年)》第四条的规定。

整改情况及说明:

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晟日”)持有运营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梅山村养殖基地 20MW 光伏发电项目,2017年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商函【2016年】52号文及《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确认国家新能源补贴收入655.40万元。

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布《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光伏补贴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由于安徽省2016年6月30日之后在建和并网的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超出国家核定建设指标,因此合肥晟日从2018年起不再确认国家新能源补贴收入,并将2017年确认的国家新能源补贴655.4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公司已组织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06年)》的学习培训,要求财务人员认真学习收入准则,严格遵循会计核算规范,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持续加强对业务和财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严格规范会计处理。

2020年3月,安徽省能源局通知合肥晟日,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安徽省2017年及以前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根据安徽省能源局确定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配置方案,合肥晟日可获得8.55MW建设规模,按0.82元/千瓦时标准参与2016年追加规模竞争性配置申报上网电价,其余装机容量拟转为平价上网或者按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参加竞争性配置。

2020年4月8日,安徽省能源局同意合肥晟日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正式进行指标申报。合肥晟日将根据最终公示结果进行处理。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长期持续规范运作。

(二)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部分光伏电站项目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因工程建设受阻,你公司“湖州吴兴童装环境综合整治配套产业园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2016年底至今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17年已出现资产减值迹象。你公司2017年、2018年均未对该项目相关资产减值迹象予以关注,也未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整改情况及说明:

湖州吴兴童装城环境综合治理配套产业园6MW分布式光伏项目,于2015年10月开始建设。2016年项目EPC总包方深圳市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知公司,该项目因工程纠纷已暂时停工。

公司已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一一资产减值》,进一步深化对资产减值准则的理解,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2020年1月1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拟对该工程项目计提减值543.56万元。

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财务人员学习培训,进一步加强资产减值的指导和复核工作,确保资产减值测试的严谨和准确,切实提升会计核算水平。

整改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长期持续规范运作。

三、公司的持续整改计划

深圳证监局的后续整体整改要求: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建立并完善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三、你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整改措施:

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了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并根据《责令改正决定》的要求,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下发了课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线上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学习,不断加强上述人员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持续保持与股东有效沟通渠道的畅通。同时,在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领导下,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强化学习专业知识和内控制度,并加强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夯实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公司监事会将持续督促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规性地履行职责。

通过此次深圳证监局对公司进行详细、全面的现场检查,公司深刻认识到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次现场检查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管理意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持续的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强化监督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公司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21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通正源”)以电子邮件和直接送达形式发来的《关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议非独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函》,为了不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并保证公司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汇通正源提议增补李化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议增补黄世林先生、蒋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董事候选人。汇通正源持有公司12,142.7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5%,具有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资格。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如下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增补李化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化春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

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如下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增补黄世林先生、蒋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黄世林先生、蒋辉先生简历见附件。

黄世林先生、蒋辉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20年4月14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其他说明事项

1、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具有资格的提名人可在2020 年4 月17 日17:00 时前向公司提交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资料。上述董事候选人将与截止2020年4月17日17:00提交公司的其他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的,将实行累积投票制。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拟聘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化春先生,男,汉族,195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百货公司会计、财务科长;内蒙古赤峰市新华贸易公司法人、总经理;深圳市天龙实业发展公司、广东华普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彩虹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总裁助理兼财务总监、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深圳市新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监事;海丰县新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彩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嘉兴市彩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格瑞卫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虹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社会兼职为北京亚太华夏财务会计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化春先生持有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6.6%的权益,该合伙企业持有兆新股份17,922,928股流通股票,李化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黄士林,男,汉族,195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中国执业律师,高级职称。历任国家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长,深圳市法学交流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顾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广东省高级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阳光基金会理事,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黄士林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黄士林先生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蒋辉,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生物医学工程专业获工程学士学位以及英国曼切斯特城市大学研究生商学院获金融和会计研究硕士学位。历任深圳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及营销总监;新加坡亿胜投资集团投资总监兼亿胜生物科技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代码8151)副总经理;华立集团海外事业总监兼华宇投资集团常务副总裁;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代码002191)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投资总监。现为深圳嘉德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易达恒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嘉德森医疗供应链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深圳市凯富盈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辉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1)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蒋辉先生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董事、副总经理杨钦湖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杨钦湖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杨钦湖先生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

由于杨钦湖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杨钦湖先生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就任后生效,在此期间,杨钦湖先生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的职责,并继续代行董事长职责及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履行相应程序补选董事。

公司董事会对杨钦湖先生在任职董事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原董事长张文先生已于2020年3月13日辞去董事及董事长职务,独立董事王丛先生、李长霞女士已于2020年3月19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副董事长翟建峰先生已于2020年4月8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董事陈实先生于2020年4月9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肖土盛先生于2020年4月9日向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拟增补3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2020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董事、副总经理杨钦湖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杨钦湖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截至目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均已辞职,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拟增补4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为顺利完成董事会增补工作,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增补董事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并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次增补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董事会候选人的推荐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提名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

(一)提名人在2020 年4 月17 日17:00 时前向公司提交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提名人须以书面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及照片;

2、董事候选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证书复印件;

3、董事候选人提名函;

4、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5、如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提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履历表》;

6、如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提供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果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三)若提名人为本公司股东,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

2、如是法人股东,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3、股东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86922889 86922886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4、516单元

联系传真:0755-86922800

电子邮箱:dongsh@ szsunrisene.com

邮政编码:518023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