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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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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2020-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0-025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经网络查询获悉公司持有的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财产份额(以下简称“京福华越”)和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采”)10%财产份额被司法冻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司法冻结情况

经公司初步核实,上述司法冻结事项主要系公司与瓦房店第三医院部分原股东30%股权转让尾款纠纷诉讼所致,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二、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运营正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受到上述司法冻结事项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关于(2020)辽02执50号、51号案件信息;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京福华越、京福华采司法协助信息。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0-02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于2020年3月30日与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汇联”或“受托人”)以及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或“受托人”)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20-023号),2020年4月13日公司接到阙文彬先生、五矿金通以及中企汇联通知,获悉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中企汇联于2020年4月13日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各方签章生效。现将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况

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企汇联行使,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中企汇联同意接受阙文彬先生的委托。同时,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234,824,686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五矿金通行使,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2.59%,五矿金通同意接受阙文彬先生的委托。

2020年4月15日前,阙文彬先生持有公司792,509,9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4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020年4月15日后,交易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1、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本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前中企汇联、五矿金通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阙文彬先生

乙方: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经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就2020年3月30日签署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合作协议》第一条第1款:“1.阙文彬先生在与宋丽华女士、高洪滨先生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之日(2020年4月15日)前,乙方将成立工作小组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梳理,并制定债务处置和后续资本运作方案。甲方承诺在乙方尽职调查期间(14个工作日)不与第三方签署关于恒康医疗的投票委托权相关协议。”删去,甲乙双方确认该条款不再发生效力,均不再按此条款执行。

2、对《合作协议》第一条第2款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3、对《合作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4项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4、《合作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5项:“(5)处分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收益权,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删去,甲乙双方确认该条款不再发生效力,均不再按此条款执行。

5、对《合作协议》第三条进行变更,变更情况如下表:

6、对《合作协议》第九条第1款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7、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双方变更后的上述条款执行,即甲方阙文彬先生在2020年4月15日将上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中企汇联行使。

8、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明确变更的条款外,《合作协议》其余条款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阙文彬先生

乙方: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经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就2020年3月30日签署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合作协议》第一条第1款:“1.阙文彬先生在与宋丽华女士、高洪滨先生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之日(2020年4月15日)前,乙方将成立工作小组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梳理,并制定债务处置和后续资本运作方案。甲方承诺在乙方尽职调查期间(14个工作日)不与第三方签署关于恒康医疗的投票委托权相关协议。”删去,甲乙双方确认该条款不再发生效力,均不再按此条款执行。

2、对《合作协议》第一条第2款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3、对《合作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4项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4、《合作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5项:“(5)处分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收益权,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删去,甲乙双方确认该条款不再发生效力,均不再按此条款执行。

5、对《合作协议》第三条进行变更,变更情况如下表:

6、对《合作协议》第九条第1款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7、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双方变更后的上述条款执行,即甲方阙文彬先生在2020年4月15日将上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五矿金通行使。

8、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明确变更的条款外,《合作协议》其余条款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其他相关说明与风险提示

1、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受托人于2020年4月15日后才能行使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益,以及该事项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本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另行公告。

2、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3、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