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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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一)
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20-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39

债券代码:143575.SH 债券简称:18光证G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一)

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20日开始支付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7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20年4月20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4月20日

● 摘牌日: 2020年4月20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证券简称及代码:18光证G1,143575.SH

3、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27亿元;2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2017】814号文件核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68%,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8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18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兑付的本金为人民币27亿元,票面利率为4.68%,利息为人民币1.2636亿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7日

(二)兑付停牌日:2020年4月20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4月20日

(四)摘牌日:2020年4月20日

(五)本息支付办法:按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68%。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6.80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2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光证G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向其他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八、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齐雯倩

联系电话:021-22169716

传真:021-62155966

2、主承销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孙逸然

电话:021-38674904

传真:021-38674504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联系人:王富利、陈曲

电话:010-66568206、83574504

传真:010-66568704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柳路36号

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

联系电话:021-20370752,20370733

传真:021-38565797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0-040

债券代码:143576.SH 债券简称:18光证G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二)

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7日

● ● 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20日

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4月18日发行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8光证G2,143576.SH

3、 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33亿元;3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2017】814号文件核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8%,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8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7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18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78%,每手“18光证G2”(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8元(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78%。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17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日: 2020年4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光证G2”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光证G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起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 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齐雯倩

联系电话:021-22169716

传真:021-62155966

2、 主承销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孙逸然

电话:021-38674904

传真:021-38674504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联系人:王富利、陈曲

电话:010-66568206、83574504

传真:010-66568704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柳路36号

联系人:魏笑娜、杨铃珊

联系电话:021-20370752,20370733

传真:021-38565797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