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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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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20-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2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4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魏建军先生授权公司董事杨志娟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1人,执行董事魏建军先生、王凤英女士,非执行董事何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先生、马力辉先生、吴智杰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刘倩女士、宗义湘女士,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1、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1、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4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H股股东或H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或A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正义、王梦妍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2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针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0年1月30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30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及时登记,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本次自查期间(即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附表一),除此之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核查对象张军学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核查对象王彦乐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0年1月9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配偶程艳女士控制并进行股票买卖的操作,本人对该账户的股票交易情况并不知悉,本人配偶程艳女士在核查期间通过本人股票账户买入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程艳女士利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入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自愿放弃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程艳女士利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入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王彦乐配偶程艳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配偶王彦乐的股票账户一直由本人控制并进行股票买卖的操作,王彦乐对该账户的股票交易情况并不知悉,本人在核查期间通过王彦乐股票账户买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论证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附表一 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