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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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20-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0-008

债券代码:122370.SH 债券简称:14华远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24日

● 债券停牌日:2020年4月27日

● 债券摘牌日:2020年4月27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27日

由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至2020年4月27日将满五年。

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27日支付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期间的利息及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4华远债

4、债券代码:122370

5、发行总额:人民币14亿元

6、债券期限:5年期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5.24%,按年付息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2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情况: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评级AA,本期债券评级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24%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24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停牌日:2020年4月27日。

5、债券摘牌日:2020年4月27日。

6、付息兑付日:2020年4月27日。

三、本期债券的付息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至2020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华远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四、付息兑付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付息兑付资金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兑付资金的划付比照上述(一)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付息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付息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11号华远企业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杜凤超

联系人:白雪

联系电话:010-68036688-386

邮政编码:100044

2、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王翔驹

联系电话:010-60837531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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