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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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六)

2020-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0-049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五)条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176,67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9-107)、《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0)、《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5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临2019-165)、《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三)》(临2020-006)、《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四)》(临2020-031)、《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五)》(临2020-04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一)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止,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4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津民终370号,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2、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赢信商业保理(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初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票款8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7日至7月9日以1亿元为基数,2018年7月10日至7月12日以9000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13日以8500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赢信商业保理(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嬴信商业保理(天津自贸实验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以下方式计算:2018年7月7日至7月9日以1亿元为基数,2018年7月10日至7月12日以9000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13日以8500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计算的利息,减去2018年7月7日至7月9日以1亿元为基数,2018年7月10日至7月12日以9000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13日以8500万元为基数,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及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4)被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嬴信商业保理(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6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1565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49元,被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赢信商业保理(天津自贸试验区)有限公司负担464616元(被告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450191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送达证、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2020)赣执5号,公司因与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根据执行裁定书(2020)赣执5号,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的银行存款267113153.09元。

(2)如上述冻结、扣划的款项数额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根据执行通知书(2020)赣执5号,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还债务本金18500万元。

(2)被执行人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宽限补偿金4045.3333万元(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宽限补偿金以18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3)被执行人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万元。

(4)被执行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对被执行人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174066.67元、申请执行费334513.15元,合计1508579.82元。

(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73,67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违规担保已确定需承担的债务金额为78,279.32万元。

(二)解决措施

对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违规担保,资金属于公司实际使用的债务,公司采取召开董事会重新审核,经确认后,由公司通过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实控人借款、变更还款条件等不同的方式给予逐步还款;对为公司体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的,公司采取申请再审、起诉违约方等不同措施,减少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仍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违规担保相关问题,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