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0年

4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曲胜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政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述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本期较上年同期下降341.60%,主要系公司主营产品黄金、白银、电解铜、电解铅等市场价格从2月底开始大幅下跌,导致公司主营产品的毛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公司本期通过套期保值获得了较好的保值效果,当期平仓盈利和持仓盈利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3209.03%,这部分盈利列示在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科目,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导致公司本期非经常性损益较上期大幅增加。综合影响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但公司本期主营产品价格下降对公司利润情况的影响和套期保值盈利对公司利润情况的影响,相互对冲,公司的盈利能力保持了相对稳定。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20年2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国家出资企业、本公司股东大会(包括同意豁免江西铜业的要约收购义务)和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曲胜利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6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4月20日下午15: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黄小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0-038)、《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0-039)详见2020年4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详见2020年4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详见2020年4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7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5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于4月20日下午16: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忠良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0-038)、《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0-039)详见2020年4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详见2020年4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合理规避财务风险,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利润操纵,不会损害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详见2020年4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时间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本次新准则的执行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执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1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算,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计入的报告期间

(1)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主要为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总金额为17,562.28万元,明细如下表: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0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明确表示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原因和具体情况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报告期末,公司在对存货盘存的基础上,对存货时效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造成预计成本不能收回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自2020年2月25日开始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主要产品白银、铜、铅等市场价格各从4466元/千克、45870元/吨、14540元/吨,急速下跌,各跌至3406元/千克、39300元/吨、13890元/吨,公司提取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来确定。具体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17,562.28万元,减少公司2020年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7,562.28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0年一季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17,562.28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0年一季度利润总额为10,589.9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936.77万元。

公司为防范主营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通过商品期货合约制定了完善的套期保值策略,由公司套期保值小组,按照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规定,对公司主营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公司本期套期保值工作效果显著,截止本期末,公司实现套期保值平仓盈利39,867.36万元,持仓盈利3,334.69万元,有效的减轻了此次主营产品价格下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五、独立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方法合理,审批程序合法,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合理规避财务风险,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利润操纵,不会损害股东利益。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董事会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说明;

4.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回复。经公司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0年2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称,你公司拟向江西铜业、员工持股计划、滕伟、锦绣中和、长和投资等18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超过273,040,476股,募集资金不超过31.7亿元。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问题1、请说明发行对象是否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者存在相关安排,如是,请补充披露协议的具体内容。

回复: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对象

2020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确定了前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铜业”)、员工持股计划、滕伟、锦绣中和(代“中和资本耕耘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和锦绣65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和锦绣65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和投资(代“长和锦绣566号私募定增投资基金”、“长和锦绣568号私募定增投资基金”)、辛未中和、长润中和、舒钰强、银沣基金(代“银沣优选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金浦国调、金浦创新(代“启东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上海盛律(代“上海盛律锦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盛律锦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盛世绩恒、上海同安(代“同安定增保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财通基金、常州投资、江铜有邻(代“北京有邻金指投资中心”)共18名特定发行对象。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一一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发行监管问答》”)对战略投资者身份的认定进一步作出了规定。故公司按照《发行监管问答》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了战略投资人及非公开发行方案。方案调整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江西铜业和滕伟。其中江西铜业为公司控股股东、腾伟为战略投资人。

2020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引进滕伟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关于与滕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重新与滕伟、江西铜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以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引入自然人滕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滕伟先生同意以现金375,294,192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35,505,600股,并与恒邦股份开展战略合作。

2020年4月12日,公司与滕伟就战略合作事宜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滕伟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目标、合作期限、滕伟认购股份的安排(定价依据、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违约责任等。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0年4月12日在山东省烟台市签订。

甲方:滕伟(投资人)

乙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二)投资人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投资人在黄金等贵金属矿产资源行业耕耘多年,在黄金矿产行业拥有较强的战略性资源,在黄金冶炼原料信息、贵金属行业信息、矿产资源等方面具有信息优势。基于公司与投资人在业务发展等方面有较高的协同效应,公司与投资人有意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投资人可为公司提供黄金矿产方面的战略性资源、推动实现公司的销售业绩上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双方一致同意,自协议生效后,投资人及公司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合作。未来双方将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合作共赢,以期产生良好的资源互补、纵向一体化的经营协同效应。

(三)合作领域

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237”,股票简称为“恒邦股份”,公司主要从事黄金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化工及稀散金属生产,是国家重点黄金冶炼企业。

投资人系拥有多处黄金矿产等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业人士,现持有招远市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矿业”)、山东成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成金矿业”),可在公司所需的黄金冶炼原料信息、贵金属行业信息、矿产资源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公司借助于投资人的黄金冶炼原料信息、贵金属行业信息、矿产资源,可进一步丰富公司的黄金矿山资源,打开公司黄金冶炼原料的通道,增强对原料渠道的控制能力,降低采购成本,提升公司的销售业绩。

(四)合作方式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积极向乙方提供所掌握的贵金属相关的黄金冶炼原料信息、贵金属行业信息、矿产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前述潜在资源推荐给公司,助力公司长远、稳定发展。

甲方目前持有九洲矿业40%股权和成金矿业40%股权。九洲矿业持有山东省招远市水旺庄矿区金矿探矿权(以下简称“水旺庄探矿权”),证号:737120081202020740,该探矿权目前有效存续。成金矿业持有山东省招远市李家庄矿区金矿探矿权(以下简称“李家庄探矿权”),证号:T01120090602030970,该探矿权目前有效存续。

甲方同意优先将其持有的成金矿业和九洲矿业的股权或将该等矿业公司所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给公司,届时,双方同意将依法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收购。上述收购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

本协议双方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协议所约定之具体战略合作事宜的沟通及磋商。

(五)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将利用各自优势,通过互补,实现共赢,以期产生良好的资源互补、纵向一体化的经营协同效应。

(六)合作期限

双方一致同意,基于双方对黄金等贵金属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对对方的信任以及专业水平的认可,以及双方优势能够发挥的良好协同效应,双方的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终止合作的,则合作期限将自动延长3年,但如合作期满后不再续期的不影响已正式合作的具体合作项目的继续开展。

(七)投资人认购股份的安排

1.投资人拟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双方同意就本次股份认购涉及的认购数量、定价依据等事项做出安排如下:

(1)定价依据: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发行价格为10.57元/股。

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投资人承诺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75,294,192元,认购数量为35,505,600股。

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协议双方将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之事宜另行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投资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以《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为准。

(八)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推荐一名董事候选人,并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后聘任成为公司董事。

(九)投资人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的安排

1.投资人同意,其拟长期持有公司的股份,暂未做退出安排。

2.投资人同意,其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18个月锁定期届满的,投资人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包括增持、减持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十)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保证与承诺的,应该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如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和/或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应的合理损失。

(十一)本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3.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问题2、请结合上述协议签署情况、相关股权控制关系、投资者持有你公司股份及参与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等方面说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如否,请说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江西铜业

1.江西铜业的股权控制关系

江西铜业成立于1997年1月24日,最近三年主要业务涵盖了铜的采选、冶炼和加工,贵金属和稀散金属的提取与加工,硫化工,以及金融、贸易等领域,并且在铜以及相关有色金属领域建立了集勘探、采矿、选矿、冶炼、加工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是中国重要的铜、银和硫化工生产基地。

截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召开之日,江西铜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2.江西铜业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参与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截至问询函出具之日,江西铜业持有本公司29.99%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提名5名董事(非独立董事)参与本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

3.江西铜业属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二、滕伟

滕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属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且满足《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具体如下:

1.滕伟在贵金属冶炼行业拥有重要的战略性资源

滕伟在贵金属冶炼行业拥有黄金矿产方面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在黄金冶炼原料信息、贵金属行业信息、矿产资源等方面具有信息优势,持有成金矿业、九洲矿业股权,可为公司提供贵黄金冶炼原料信息、贵金属行业信息、矿产资源,进一步丰富公司的黄金矿山资源。

2.滕伟拟与上市公司开展密切合作,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黄金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化工及稀散金属生产,是国家重点黄金冶炼企业。滕伟系拥有多处黄金矿产等贵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业人士,可在公司所需的黄金冶炼原料信息、贵金属行业信息、矿产资源等方面与公司进行密切合作。

基于上市公司与滕伟在业务发展等方面有较高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与滕伟有意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双方将利用各自优势,通过互补,实现共赢,以期产生良好的资源互补、纵向一体化的经营协同效应。

3.滕伟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

2020年4月12日,滕伟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与滕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375,294,192元价款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35,505,600股股份,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持有上市公司3%的股份。滕伟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暂未做退出安排。且滕伟承诺,其通过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4.滕伟愿意并且有能力履行相应职责

滕伟愿意并且有能力履行相应职责,滕伟将积极向上市公司提供所掌握的贵金属相关的黄金冶炼原料信息、贵金属行业信息、矿产资源,在同等条件下,滕伟同意优先将前述潜在资源推荐给公司,助力公司长远、稳定发展。

5.滕伟拟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滕伟有权向恒邦股份推荐一名董事候选人,并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后聘任成为公司董事。滕伟委派董事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

6.滕伟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经核查,滕伟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本次战略合作可为公司带来黄金矿产战略性资源,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销售业绩和盈利能力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滕伟拥有黄金矿产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高的协同效应,且双方有意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

上市公司引入滕伟作为战略投资者,可进一步丰富公司的黄金矿山资源,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打开公司黄金冶炼原料的通道,增强对原料渠道的控制能力,降低采购成本,推动实现公司的销售业绩上升,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结合滕伟与本公司已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详见问题1),滕伟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和《发行监管问答》的要求。

三、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的发行对象为江西铜业及滕伟。江西铜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滕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以及《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的发行对象为江西铜业及滕伟。江西铜业为申请人控股股东,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滕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以及《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问题3、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公司均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3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审核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2015年12月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通字151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5月4日,山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恒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恒邦股份向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恒邦股份票证金额。2013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2015年7月恒邦股份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分别为35,000万元、30,400万元、110,810万元、79,730万元、3,500万元。同期,恒邦股份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恒邦股份向恒邦经贸等关联方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向恒邦股份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

二、2013年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恒邦股份对其与恒邦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票据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21,000万元、少计负债21,000万元,2014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30,400万元、少计负债30,400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51,740万元、少计负债51,740万元,2015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45,500万元、少计负债45,500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王信恩、张克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曲胜利、张俊峰。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邦股份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公司财务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恒邦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二、对王信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三、对张克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四、对曲胜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五、对张俊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二)《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6】556号)

2016年8月1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公司向控股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等关联人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人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公司票证金额。2013年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2015年7月公司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分别为35,000万元、30,400万元、110,810万元、79,730万元、3,500万元。同期,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邦经贸”)等关联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向恒邦经贸等关联人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恒邦经贸等关联人向公司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日余额最高为11,200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针对公司与恒邦集团等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部分票据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事项,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资产和负债调增21,000万元、26,200万元、70,310万元和45,50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6条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信恩及其控制的恒邦集团、恒邦经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6条、第4.2.10条、第4.2.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曲胜利,董事王家好、赵吉剑,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张克河,董事兼副总经理姜培胜,时任董事高正林、张吉学,副总经理张仁文、李天刚、时任副总经理常贵德、曲华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俊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17.4条、第19.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信恩,董事兼总经理曲胜利,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张克河,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俊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家好、赵吉剑,董事兼副总经理姜培胜,时任董事高正林、张吉学,副总经理张仁文、李天刚、时任副总经理常贵德、曲华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整改情况

收到《调查通知书》后,公司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查找了深层次原因,启动了内部问责机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于2015年12月10日发布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5),披露了公司发现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恒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烟台恒邦物流有限公司、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铜陵华金矿业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规范情况,并结合公司自身内部控制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如下:

1.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公司经营层、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采购内控制度,规范资金及合同审核流程及审批权限;切实加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等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2.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审部及财务部要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确保每月一次核查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对相关业务部门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动态跟踪分析与研判,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把信息反馈到董事会。

3.提升守法合规意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特别是实际控制人,采取自学与定期讨论的方式,学习法律法规;公司将不定期邀请专业人员,为公司进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系统培训,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合规意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和管理,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按照山东监管局《决定书》的要求于2016年5月16日执行完毕上述处罚决定,并在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中表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监管函

1.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45号)

2015年4月17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45号,指出公司2014年度对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100.94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4.65%,但是未按规定在2015年2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直至2015年4月15日才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11.11.3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上述行为发生之后,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一方面于2015年4月15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补充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补充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补充履行了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另一方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今后公司定将充分重视信息披露事项和规范运作要求,通过整改及学习,防范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63号)

2016年8月19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63号,指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违规事实。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充分重视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对于相关违规事项,公司已经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参见本文“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三)整改情况”。此外,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今后工作中,公司董事会将高度关注股权质押事项,发现问题及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沟通,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信息披露。

(二)监管关注函

1.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元辉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10号)

2015年11月5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元辉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10号),指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元辉在公司三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5年10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3,300股,涉及成交金额28,54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要求刘元辉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次事件后,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股票买卖相关法规,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2.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姜兰英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31号)

2016年2月22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姜兰英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31号),指出公司监事姜兰英于2015年10月28日卖出公司股票200股,成交均价10.4元,并于2016年2月16日买入公司股票200股,成交均价10.05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深交《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要求姜兰英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并认真、按时完成整改。姜兰英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于2016年2月18日全部上缴归公司所有;姜兰英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承诺:今后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在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前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不进行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间买卖股票。公司已于2016年2月18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关于监事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并于2016年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此次事件后,公司立即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了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未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

三、公司最近五年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其他监管文件

对于上述函件,公司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函件涉及事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其他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1日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