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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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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45版)

10.新余良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良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力群;注册资本:43,450.93万元,经营范围:矿山开采、铁精粉加工等。

11.新余铁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新余市分宜县湖泽镇,法定代表人:谭赣新;注册资本:33,208.47万元,经营范围:矿山开采、铁精粉加工等。

12.新余新钢综合服务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西街39号,法定代表人:傅春保;注册资本:284万元,经营范围:编织袋、耐火保温材料、金属制品制造及销售等。

13.新余新钢实业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良山镇,法定代表人:吴金根;注册资本:1,100万元;经营范围:钢材轧制、建筑材料、冶金铸造、冶金炉料等。

14.新余新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徐福根;注册资本:12,200万元;经营范围:氧气、液氧、氮气、液氮、氩气、液氩生产销售及气体应用咨询及售后服务等。新钢集团为新余新钢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15.新余新钢民用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钢步行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平;注册资本:700万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16.新余新钢劳动服务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新钢建材路。法定代表人:朱布华;注册资本:62万元;经营范围:球团矿、三废综合利用汽车配件安装和维修等。

17.新余新钢福利企业公司。注册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新钢公司铁山路。法定代表人:傅春保;注册资本:238万元;经营范围:固体废弃物资源开发;标牌制作和销售;机械设备备件加工及维修等。

18.新余新钢板材加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袁河办工业平台。法定代表人:宋国保;注册资本:9,643.89万元;经营范围:钢板加工销售;钢材仓储、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19.新余市新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滨江路(袁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龚喻军;注册资本:4200万元;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汽车租赁、装卸;仓储服务等。

20.新余闽鑫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景源路。法定代表人:廖爱平;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工业废物的处理、回收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产品的开发、研究和销售等。

21.新余安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赣新东路。法定代表人:章小华;注册资本:700万元;经营范围:铜产品加工与销售;机械设备零配件制造、维修及安装销售;机电设备销售及维修;汽车配件销售等。江西鑫盛机械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

22.江西新联泰车轮配件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袁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伍小华;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车轮钢圈制造销售;钢材销售;五金配件加工及销售;汽车配件维修、加工及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23.广州新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26号。法定代表人:张筱鸿;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制品批发;钢材零售;钢材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仓储代理服务等;广州市天高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第二大股东。

(二)关联关系

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钢集团,新钢集团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联营公司。

(三)关联方履约能力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资信情况良好,与本公司存在长期的持续性的关联关系,具备持续经营和服务的履约能力,支付等履约能力正常,未发生违约情形,对本公司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坏账。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新钢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在签订框架协议的基础上,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包括:

(一)公司与新钢集团之《货物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与新钢集团货物购销定价按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具体定价按以下顺序:①有关服务有政府价格时,执行政府价格;政府价格的确定顺序依次为:新余市、江西省、国家部委;②有可适用的市场价格时执行市场价格;③若无以上两种价格,则按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期内发行人与新钢集团发生的如铁矿石、原矿石、煤、焦炭、矽钢坯、球团矿、铁精粉、辅料等产品或材料均按市场价格定价。

(二)公司与新余洋坊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之《铁路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新余洋坊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务,收取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中规定的计费标准为基准,按半价确定价格,如政府有关部门对计费标准进行变更,则以变更之后的政府价格按半价确定价格。

(三)公司与新钢集团之《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合同约定:新钢集团将其所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有效知识产权无偿给新钢股份普通许可使用,无偿许可使用期限为新钢股份存续期间,但专利权无偿许可使用期限为专利权有效期内,许可的注册商标包括“袁河”、“山凤”注册商标。

(四)公司与新钢集团之《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公司与新钢集团互相提供的服务定价按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具体定价按以下顺序:①有关服务有政府价格时,执行政府价格;政府价格的确定顺序依次为:新余市、江西省、国家部委;②有可适用的市场价格时执行市场价格;③若无以上两种价格,则按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服务包括矽钢坯加工、公共设施维修、医疗服务、工程设计、汽车运输、绿化、环卫、生活用水电等按以上原则定价。公司与新钢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具体政策及依据如下: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没有市场价格参照,则按成本加成价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新钢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保障程度。通过关联交易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确保公司精干高效,专业核心业务的发展,获得更好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长期以来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均遵循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附表一:2019年日常经营性关联方交易预计和执行情况(万元、%)

附表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万元、%)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2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

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继续聘任的审计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

● 公司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审计工作进行的评价,公司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如下:

一、拟续聘审计机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02月09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决(结)算审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业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2019年末合伙人数量:196人

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2019年较2018年新增150人。

2019年末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699人。

2019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3、业务规模:大华事务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170,859.33万元,净资产15,058.45万元;共承接240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25亿元,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多个行业,资产均 值100.63 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大华事务所2018年末职业风险基金余额543.72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 偿限额为70,0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大华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周益平,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6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3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无兼职。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包铁军,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5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20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艳全,注册会计师,授薪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三)审计收费

2020年审计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级别对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实际费用授权董事会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公司支付大华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6万元,募集资金鉴证报告费用5万元,共计人民币137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2020年4月13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对大华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一致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续聘大华事务所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建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参照2019年度标准,确定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费用。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大华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事务所在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等资质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相关业务的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续聘大华事务所为本公司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0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3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18日,新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一)变更日期: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将在编制2020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准则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严格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新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新钢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4、监事会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4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新钢国贸公司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18日,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新钢国贸公司开展钢材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新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钢国贸公司”)。

(二)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冶金路。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四)股权结构:新钢股份持有新钢国贸公司100%股权。

(五)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12月末,资产总额114,104.57万元,净资产合计12,195.86万元。2019年实现利润总额为2,263.46万元,净利润1,685.95万元。

(六)开展套期保值的目的:新钢国贸公司开展钢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通过期货市场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对冲现货因价格风险导致的或有损失。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公司构建即时反应市场供需情况的现货价格参考体系,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期货市场可以为公司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风险控制手段和贸易流通通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二、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一)套期保值品种。依据套期保值业务实际需求、风险管理周期和基差波动状况,套期保值品种仅限于钢铁产业链品种,即铁矿石、焦煤、焦炭、铁合金等原燃料期货品种,以及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等钢材期货品种,或其他标准期货合约。增加品种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确认。

(二)套期保值业务规模。根据最高持仓量确定最高保证金,新钢国贸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最高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资金来源。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为新钢国贸公司自有资金或公司单独批复资金。

(四)投资决策。公司成立了新钢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具有较为完善的套期保值决策机制,新钢国贸公司设立期货运营部,接受集团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的领导。

(五)财务核算。公司对期货业务考核单列,期货盈亏列入公司总账,如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也要在原料和销售中剔除考核。新钢国贸公司只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和人员业务开支费用。

(六)检查监督。为规范公司钢铁产业链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新钢国贸公司制订了钢铁产业链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确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业务流程和审批报告、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内容。公司将根据套期保值业务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市场管理、财务、风险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新钢国贸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必要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账务数据、原始流转单据等公司期货操作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后应出具正规核查报告报送总经理及相关领导和部门。

(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之日起12个月。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策略。公司期货业务仅限于各业务单元自营现货保值、避险的关联匹配运作,严禁以投机为目的而进行的任何交易行为,期货头寸控制在现货库存合理比例以内。针对现货库存适时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或买入交易。在制定期货交易方案同时制定资金调拨计划,防止由于资金问题造成持仓过大导致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的风险。期货交易方案设定止损目标,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由于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造成严重损失。

(二)构筑顺序递进的监控防线:一是加强岗位制约,即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实行双人、双职、双责制度,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以确立岗位间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二是部门制约,即建立起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交易部门受到财务部门的约束等;三是内部稽核制约,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决策的实施,避免不正当行为所构成的风险隐患。

(三)公司将制定规章制度,搭建科学规范的组织架构和内控制度体系,对新钢国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审批制。

(四)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对原有重点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专题培训的同时,要大力引进一些关键岗位的人才,不断充实公司期货人员队伍。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5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新钢金属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18日,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新钢金属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新余新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金属公司)

(二)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渝东大道。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35,256.12万元

(四)股权结构:新钢股份持有新钢金属公司60%股权,Bekaert Xinyu Hongkong Limited持有新钢金属公司40%股权。

(五)财务状况:截至2019年12月末,资产总额45,955.16万元,净资产合计14,603.97万元。2019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459.09万元,净利润-1,487.84万元。

(六)开展套期保值的目的:规避和管理市场风险,减少和降低铝商品价格波动对新钢金属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以期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二、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一)期货品种: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铝期货。

(二)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套期保值保证金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资金来源: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为新钢金属公司自有资金。

(四)审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之日起12个月内。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新钢金属公司对原实行的《铝锭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只能从事铝锭的套期保值,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杜绝投机交易;提升交易团队能力,提高实务操作水平;动态风险预警,强化风险控制。

(二)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搭建科学规范的组织架构和内控制度体系,对新钢金属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审批制。

(三)注重人才培养,为期货业务的健康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加强信息基础建设,确保交易系统正常运行,重点保障期货执行部门对软硬件的需求。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6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的目的: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资金总额: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

● 回购价格:结合近期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即不高于人民币6.30元/股。

● 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否

●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实施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0年4月6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关于建议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案》,建议公司实施回购股份,以维护公司价值,保障股东权益。上述提案相关内容参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的《新钢股份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2020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该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公司整体价值,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必要且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回购股份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部分,符合《回购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条件,实际公司近3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回购股份的目的

结合公司近期股票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持续稳定等状况,公司符合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条件,为维护公司价值,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二)回购股份方案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价格上限6.3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4,761.9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49%。公司将按上述条件,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及数量。

(3)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全部转让。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二级市场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即不高于人民币6.30元/股。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五)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七)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全部实施完毕后,因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全部转让,因此公司的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本次回购数量上限4,761.90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9%,股权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注: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实际股份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公告为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户账户中股份数量为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及数量。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回购股份在三年内未能实现转让,并导致该部分取票全部被注销,则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八)公司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451.6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22.92亿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259.4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0.66%。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3亿元全部使用完毕,以2019年12月31日为测算基准日,此次回购金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66%、约占公司净资产的1.34%、约占公司流动资产的1.15%,均占比较低。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到重大影响。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亿元、回购价格上限6.30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9%。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未来3个月及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内部自查,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董监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董监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无增减持计划。

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钢集团”)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新钢集团除了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所述事项外,在回购期间、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无增减持计划,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全部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2020年4月6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关于建议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案》,建议公司实施回购股份,以维护公司价值,保障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经上述自查及问询,该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配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各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次回购方案;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及回购股份的处置方案,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项;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5、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事宜所必须的内容。

以上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后续股份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回购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回购股份存管。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7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6日接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的《战略委员会关于建议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提案》,建议公司制定并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价值,提升股东权益,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战略委员会提议公司实施回购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 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本次回购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及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回购数量将于上述回购价格确定后,在最终回购方案中确定。

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拟于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全部转让。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七)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为夏文勇、管财堂、王国栋、姜晓东,经自查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提议提交董事会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提出本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暂无未来六个月的增减持计划。

(八)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承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九)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8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组织机构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布局,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能力,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会议同意整合公司现有综合部、财务部等部门部分职能新设审计部。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突出公司卷板生产特点,同意整合热轧厂和冷轧厂上下工序优势资源,将原“热轧厂”与“冷轧厂”合并设立“卷板厂”。

此次调整后,公司本部组织机构图如下: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9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监事会于近日分别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谢敏先生、公司监事杨小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谢敏先生、杨小军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分别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谢敏先生、杨小军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发展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司监事会对谢敏先生、杨小军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近日,公司现任副总经理李文华先生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继续留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李文华先生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公司对李文华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监事会部分人员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和资格审查,同意提名郜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一致(独立董事候选人郜学先生简历附后)。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提名廖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一致(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廖鹏先生简历附后)。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郜学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廖鹏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聘任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部分人员调整的议案》

公司原监事、公司监事会主席谢敏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公司原监事杨小军同志因个人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经公司控股股东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提名李文华先生、谢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一致。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董事、监事前,公司原董事、监事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郜学先生:男,1979年11月,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2005年04月至2013年01月,历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工程师、副处长、高级工程师;2013年01月至2018年12月,历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总设计师、处长、高级工程师;2018年12月至今,任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总设计师、处长、正高级工程师。

廖鹏先生: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钢铁冶金专业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8年05月-2009年04月,任新钢股份公司炼钢厂厂长;2009年04月-2011年04月,任新钢股份公司第一炼钢厂厂长;2011年04月-2016年11月,任新钢股份公司第二炼钢厂厂长;2016年11月-2019年7月,任新钢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7月至今任新钢集团副总经理。

李文华先生: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工,本科学历。1997年2月一1997年9月,新钢中板厂工程师;1997年10月一1999年11月,新钢中板厂液压室主任;1999年12月一2001年12月,新钢中板厂副厂长;2001年12月一2003年12月,新钢中板厂厂长;2003年12月一2006年12月,新钢生产处处长;2006年12月一2008年1月,新钢中厚板厂厂长。现任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斌先生:男,1964年02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中级会计师。2006年6月-2010年3月,历任江西江西兴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江西省康源多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2010年3月-2019年10月,历任江西省江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江西省江盐华康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19年10月至今任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5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5月13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三楼300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5月13日

至2020年5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已经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或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1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 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代表持 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到达地邮戳为准。

网络投票登记注意事项: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账户;公司其他股东利用交易系统可以直接进行网络投票,不需要提前进行参会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现场登记时间:2020年5月12日,上午8:00-11:00 ,下午14:00-17:00。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登记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三)联系人:王青 电话:0790-6294351。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