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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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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20-025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楼会议室。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

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61,735,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其中:

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61,720,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37%。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浒、唐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旌能天然气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1,728,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554%;

反对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44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天泓燃气为控股二级子公司南通金鸿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1,722,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5%;

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89%;

反对1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6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浒、唐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